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32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英祥訴訟代理人 呂嘉祥被 告 潘信衡
潘俊宏林瑞東林鈞磅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原告並為訴之追加及撤回,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萬零壹佰元,及被告潘信衡、潘俊宏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被告林瑞東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九日起、被告林鈞磅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被告潘信衡、林瑞東、林鈞磅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被告潘信衡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被告林瑞東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九日起、被告林鈞磅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六分之五,被告潘信衡、林瑞東、林鈞磅連帶負擔六分之一。
本判決第一項所命給付,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仟伍佰萬零壹佰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潘信衡、林瑞東、林鈞磅以新臺幣叁佰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程序部分:㈠被告林瑞東、林鈞磅經合法通知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第2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⑴上訴人起訴時僅以潘信衡為被告,嗣於民國(下同)99年
11月1日具狀追加潘俊宏、林瑞東、林鈞磅及郭美瑩為共同被告(見本院卷㈠第67頁),其基礎事實均係附表所示詐領保險費,應予准許。
⑵原告嗣於101年2月29日準備程序撤回對郭美瑩起訴,經郭
美瑩當庭同意(見本院卷㈡第102頁背面),依上開說明,該部分訴訟業已撤回。
⑶再者,原告訴請:「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1500萬0100元,及潘信衡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三人自99年11月1日追加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㈡潘信衡、林瑞東、林鈞磅應連帶給付原告300萬元,及潘信衡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二人自99年11月1日追加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㈠第68頁);嗣於本院101年4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利息起算日為「99年11月1日追加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見本院卷㈡第114頁背面),亦應准許。
二、原告主張:緣林瑞東(通緝中)曾任保險公司理賠員,知悉強制汽車責任險(下稱強制險)理賠無關保險公司盈虧致審查寬鬆,乃覓得原告強制險保戶資料,與其大哥林鈞磅(通緝中)共謀偽造死亡車禍以詐領保險金。茲潘信衡原為伊新竹分公司理賠員,負責強制險理賠初審,潘俊宏原為新竹市警察局交通隊第二分隊擔任警員,工作均涉及強制險理賠作業,林瑞東、林鈞磅遂與二人分工詐領保險金。先由林鈞磅協助蒐集附表所示假肇事者、假死者及假繼承人(含保險金匯款帳戶)各項資料,再由潘俊宏配合製做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不實交通事故現場圖等資料;林瑞東旋持附表所示偽造、變造資料向原告申請理賠,潘信衡於初審程序簽准賠付保險金,致原告不疑有他而賠付附表所示12件強制險保險金共1800萬0100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則,訴請被告潘信衡、潘俊宏、林瑞東、林鈞磅4人(以下合稱被告,分別時各稱其名)連帶賠償1500萬0100元本息、潘信衡、林瑞東、林鈞磅連帶給付300萬元本息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00萬0100元,及自99年11月1日追加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㈡潘信衡、林瑞東、林鈞磅應連帶給付原告300萬元,及自99年11月1日追加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㈣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被告則以:(林瑞東與林鈞磅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㈠潘信衡辯稱伊處理前幾筆保險理賠時,不知道涉及詐領保險
金。伊收到林瑞東紅包時也有懷疑,但是無法向戶政機關等單位查證。況且,強制險主管機關是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告只是代管,系爭保險金不是原告所有,各家保險公司於年度終結時尚應結算、攤提金額,原告未必虧損1800萬0100元。
㈡潘俊宏辯以:伊去現場處理事故,都有核對當事人證件,不
知道對方使用假證件。當時所處理車禍事件,相關人士雖然受傷,但是無人死亡。
㈢並答辯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兩造不爭執事實:㈠潘信衡本係原告新竹分公司理賠員,負責審查保險理賠業務
。潘俊宏於94至97年在新竹市警察局交通隊第二分隊擔任警員。
㈡原告受理附表所示12件申請理賠事件,其中編號1至10均由
潘俊宏製做交通事故現場圖、當事人登記聯單;除編號2以外,其餘11件均由潘信衡負責理賠初審。原告已於附表所載時間賠付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金共1800萬0100元。㈢潘信衡涉有偽造文書等罪嫌,潘俊宏涉有貪污等罪嫌,均經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774號等提起公訴(下稱刑案),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10月12日98年度訴字第204號刑事判決,處潘信衡有期徒刑二年十月,上訴後,經本院98年度上字第4686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仍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十月。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2月24日98年度訴字第204號刑事判決,處潘俊宏有期徒刑八年六月,上訴後,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167號刑事判決改判有期徒刑七年。上述刑案均未確定(見本院卷㈠第3至24、225至255頁)㈣林瑞東與林鈞磅分別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竹檢
國偵強緝字第645、644號通緝(見本院卷㈠第173、174頁)
五、原告主張林瑞東察覺強制險理賠程序寬鬆,遂取得原告強制險保戶資料,再經由林鈞磅協助找尋假肇事者、假死者、假繼承人(含保險金匯款帳戶)資料,交由潘俊宏製做不實之交通事故現場圖等資料(不含附表編號11、12),據以申請理賠,潘信衡於初審程序亦配合詐騙(編號2係訴外人李世智初審),累計詐得1800萬0100元。被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應返還前開1800萬0100元本息等語。被告則以前詞置辯。
故本件爭點為:㈠被告有無侵權行為?㈡如被告構成侵權行為,應負擔損害賠償金額?
六、被告有無侵權行為?㈠潘信衡於98年5月15日檢訊時表明:「(問:你知道林瑞東
所提供的資料、證件都是假造的?)我知道都是偽造的」、「(問:警方車禍報案聯單是誰負責製作出來的?)據我了解都是林瑞東的大哥做的」、「(問:你為何知道?)因為報出險之前,林瑞東會先去做被保險人的資料,有一次林瑞東當著我的面將車號、駕駛人身分證資料報給他大哥林鈞磅(提示戶及口相片供被告指認)知道,之後林瑞東就把報案資料給我了」、「(問:這件案子除了上述幾個人外,還有何人涉入?)應該還有警察,因為二分局的潘俊宏案件太多了…我發現處理的員警都是潘俊宏,我有問過林瑞東為何處理員警都是潘俊宏,林瑞東要我不要問那麼多」、「(問:你有沒有去派出所作查證?)應該大部分有…甚至我會將案件故意交給我同事經辦,但是我交給同事經辦的案件,都是由我從林瑞東那裡拿取資料後提供給我同事,以避免公司懷疑」、「(問:你曾將詐領理賠案交給誰經辦?)許宏偉(註:該件未詐得保險金)、李世智(註:即附表編號2承辦人)」〔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774號偵卷(下稱3374偵卷)㈡第13、14頁)。復於98年6月4日檢訊時表明:「(問:每件分你40萬元?)最高40萬元,大部分在20至40萬元間」、「(問:你總共有12件理賠資料是假的?)恩」、「(問:之前到現在總共有12件偽造的理賠資料都是林瑞東交給你的?)是」(見同上卷第34、35頁)。潘信衡且於刑案一審98年7月7日及9月28日準備程序認罪(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4號卷㈠第32、152頁),且於刑案二審99年6月11日審理期日坦承犯罪(見本院98年度上字第4686號案卷第173頁背面)。足見潘信衡、林瑞東與林鈞磅共同向原告詐領附表所示12件保險金;且潘信衡已知悉潘俊宏係配合出具交通事故現場圖等資料。
㈡再者,潘俊宏亦於98年5月19日檢訊時表示:「〔問:林富
(見附表編號9,筆錄誤繕為林良富)、曾發達(見附表編號1)、許若芬(見附表編號2)、劉國隆(見附表編號3)、歐陽仁偉(見附表編號4)、張雲朋(見附表編號5,筆錄誤載為張雲明)、曾國書(見如附表編號6)之交通事故報告均是偽造的(提示)?〕是」、「(問:為何偽造車禍資料?)林瑞東會電話聯絡我,告訴我在那邊等,然後我到了之後,他就說這是車禍地點,他會拿假車禍當事人雙方車輛的車號及年籍資料給我,並陳述車禍案如何發生之過程,我便據以製作車禍資料」、「(問:部分車禍資料有簽名,是誰簽的名?)有需要簽名或蓋章或蓋指印的部分,都是由林瑞東帶回去製作後再交給我」、「(問:為何部分車禍資料有酒精測試單?)是林瑞東認為有需要時才做」、「(問:林瑞東是作什麼的?)…之前我在經國路一家修車廠認識林瑞東…我認為做這些車禍資料都是要報出險,就是要報強制險,我想這些請領的費用也是醫療費用,實報實銷,我想費用不高,就幫林瑞東製做…」「(問:你知道林瑞東告訴你的這些車禍資料是假的嗎?)我確認這些車禍是沒有發生,因為沒有車禍相片,也沒有看到肇事者,也沒有看到肇事車輛」、「(問:林瑞東有無明白告訴你這些假車禍資料是要報出險的?)林瑞東沒有告訴我,但我依我的經驗大概知道」〔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003號偵卷(下稱4003偵卷)第59至61頁〕。且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6月4日庭訊陳明:「(問:本案移送的部分,沒有一件是當事人親自到場,是否如此?)是」、「(問:被移送的19件(包含附表所示12件),有哪一件是一家屬或當事人有來找過你的?)都沒有」「(問:你都不需要和當事人與家屬查證?)都沒有去查證」、「(問:被移送的19件,你在製作相關文書的時候,是否知道有可能不是真的車禍,還是製作相關文書?)是,我有懷疑,我還是做了」、「(問:為何一做再做,做了19件?)就是當時林瑞東有聯絡我,說他朋友有發生擦撞,要請領強制險,就是因為他後面所作的動作我都不知道,所以我不知道事情會那麼嚴重」、「(問:你到現場後,看得出來有無事故?)沒有一次有事故現場,都是林瑞東所陳述的事故現場…」、「(問:這樣你也敢畫現場圖?)就林瑞東陳述現場圖,我就畫出來」(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羈字第116號案卷第8至10頁)。足見附表編號1至10所載現場圖等警方文書,係潘俊宏依照係林瑞東指示而製做。
㈢證人即附表編號1、2、4、7之肇事名義人林國平、許若芬、
歐陽仁偉、陳建全於刑案一審99年1月26日審理期日均證稱,並未發生附表編號1、2、4、7車禍事故,沒有看過潘俊宏,也沒有做過相關談話筆錄、沒有配合繪製現場圖,且卷內文書均非伊簽名,伊未曾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強制險保險金等語(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4號案卷㈢第174至187頁)。況且,檢察官向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向新竹市警察局調閱相關卷宗結果,均查無附表3、5、6、8、9、10之「道路交通卷宗」,此有新竹市警察局及該局第二分局函覆在卷可按〔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他字第927號偵查卷(下稱927偵卷)卷四第21頁、卷六第18頁、卷七第17頁、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167號案卷第101至123頁〕,惟原告公司存檔理賠卷內竟有加蓋潘俊宏職章之「新竹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加蓋新竹市警察局交通隊第二分隊圓戳章之「新竹市警察局交通二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正本」等公文書;益徵潘俊宏配合林瑞東而製做上述文書,再交由林瑞東詐領附表編號1至10保險金。
㈣潘信衡與潘俊宏固於本院改稱前幾件不知有問題,或已核對
當事人證件云云;然與前開刑案各次說詞不符,又不能提出資料佐證前開刑案供述有何錯誤,故本院無從採信其辯解。況且,附表所示各項偽造、變造文書,分別附於927偵卷卷二至八、十、十一、十二、二一、二二卷宗內,核與潘信衡、潘俊宏前述偵審程序自白、證人證詞相符。堪信被告共同詐領附表編號1至10保險金共1500萬0100元,潘信衡、林瑞東、林鈞磅且共同詐得附表編號11、12保險金共300萬元。
七、被告應賠償金額?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共同詐領附表編號1至10保險金1500萬0100元,潘信衡、林瑞東、林鈞磅且共同詐得附表編號11、12保險金共300萬元,已如前述,故被告4人應連帶賠償原告1500萬0100元,潘信衡、林瑞東與林鈞磅且應連帶賠償原告300萬元。㈡次按「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保險之保險費結構如下:一、預期損失。二、保險人之業務費用。三、安定基金。四、特別補償基金之分擔額。五、費率精算、研究發展、查詢服務、資訊傳輸等健全本保險之費用」、「保險人應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本保險之業務及財務狀況」、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保險費,屬於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預期損失者,應專供本保險理賠及提存各種準備金之用,其預期損失與實際損失之差額,應提存為特別準備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條、第44條第1項、第47條第1、2項固定有明文。然而,上開條文係指強制汽車責任險為公辦民營性質,各保險公司應將強制險保費單獨管理,並預留特別準備金,以彌補財務缺口。從而,各保險公司於年度結算時,應否分攤其他保險公司強制險之虧損,或將剩餘款撥入準備金,均係累計全部保費收入,再扣除理賠等各項開支之結果;可知強制險盈虧係保險公司總體經營之結果,尚不得推論個案所造成損失將因此彌補。從而,被告所辯年度結算時,原告可能接受其他保險公司攤提金錢,未必受有1800萬元0100元之損失,尚無可採。至於潘信衡辯稱原告與有過失云云,惟查被告等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書均係遭其偽造,原告審核時無從查證,難認其有何過失之處。
八、綜上所述,被告利用原告處理強制險理賠作業寬鬆,以附表所示偽造、變造資料,先後詐得1800萬元0100元,被告應就參與詐領事件負擔共同侵權行為責任等語,應屬可取。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規定,訴請:「㈠被告應連帶給付伊1500萬元0100元,及自99年11月1日追加書狀送達翌日(即潘信衡、潘俊宏自99年11月5日、林瑞東自100年1月19日、林鈞磅自100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潘信衡、林瑞東、林鈞磅應連帶給付伊300萬元,及自99年11月1日追加書狀送達翌日(即潘信衡自99年11月5日、林瑞東自100年1月19日、林鈞磅自100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兩造陳明願供擔保代替釋明,聲請宣告准、免假執行,經核均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九、至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林曉芳法 官 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于 誠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原告主張被詐領之強制責任保險金┌─┬─────┬─────┬────────────────┬─────┐│ │登記申請理│被保險人 │ 林瑞東等人使用偽造、變造之文書 │ 受益人 ││ │賠日期及理│--------- │ │----------││編│賠案號 │假肇事者 │ │ 受益人 ││號│----------│--------- │ │ 金融帳戶 ││ │ 理賠員 │ 假死者 │ │----------││ │ │--------- │ │支付保險金││ │ │假車禍日期│ │日期(註)│├─┼─────┼─────┼────────────────┼─────┤│1 │96年7月11 │ 林鴻標 │1、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出 │呂宜臻 ││ │日 │--------- │ 險通知書(業務登載不實)。 │----------││ │96X4M0009 │ 林國平 │2、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聯繫表 │新竹郵局帳││ │----------│--------- │ 、汽車出險警方案情形調查報告 │號: ││ │ 潘信衡 │ 曾發達 │ 表(業務登載不實)。 │0000000000││ │ │--------- │3、偽造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新竹 │1909帳戶 ││ │ │96年7月6日│ 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 │ │ │ 記聯單(承辦警員潘俊宏)(偽 │96年8月6日││ │ │ │ 造公文書)。 │ ││ │ │ │4、偽造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下稱竹檢)第0000000號相驗屍體│ ││ │ │ │ 證明書(偽造竹檢關防印文1枚、│ ││ │ │ │ 檢察官許恭仁、檢驗員劉瑞爐簽 │ ││ │ │ │ 名各1枚)(偽造公文書)。 │ ││ │ │ │5、偽造委託書、繼承系統表(偽造 │ ││ │ │ │ 「曾元河」、「曾宣蓉」簽名各 │ ││ │ │ │ 1枚、印文各2枚)(偽造私文書 │ ││ │ │ │ )。 │ ││ │ │ │6、變造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96 年│ ││ │ │ │ 7月18日竹市東戶謄字第(丙) │ ││ │ │ │ 559898號核發之戶籍謄本(已逾 │ ││ │ │ │ 保存年限)(變造公文書)。 │ ││ │ │ │7、變造「曾元河」、「曾宣蓉」國 │ ││ │ │ │ 民身分證影本(偽造「曾元河」 │ ││ │ │ │ 、「曾宣蓉」印文各1枚)(變造│ ││ │ │ │ 特種文書)。 │ ││ │ │ │8、變造「呂宜臻」(變造配偶欄、 │ ││ │ │ │ 地址)國民身分證影本(變造特 │ ││ │ │ │ 種文書)。 │ ││ │ │ │9、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 │ ││ │ │ │ 業務登載不實)。 │ ││ │ │ │(以上資料見927偵卷二) │ │├─┼─────┼─────┼────────────────┼─────┤│2 │96年10月9 │ 許金榜 │1、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申 │楊翊榛 ││ │日 │--------- │ 請書(業務登載不實)。 │----------││ │96XS10041 │ 許若芬 │2、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聯繫表 │萬泰商業銀││ │----------│--------- │ (業務登載不實)。 │行新竹分行││ │李世智(不│ 章夏堂 │3、偽造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新竹 │帳號: ││ │知情,假理│--------- │ 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0000000000││ │賠資料係林│96年9月27 │ 記聯單(承辦警員潘俊宏)(偽 │07帳戶 ││ │瑞東交付潘│日 │ 造公文書)。 │----------││ │信衡,再轉│ │4、偽造竹檢第0000000號相驗屍體證│96年10月26││ │交李世智)│ │ 明書(偽造竹檢關防印文1枚、檢│日 ││ │ │ │ 察官許恭仁、檢驗員劉瑞爐簽名 │ ││ │ │ │ 各1 枚)(偽造公文書)。 │ ││ │ │ │5、偽造委託書、繼承系統表(偽造 │ ││ │ │ │ 「章李秀蘭」、「章智博」、「 │ ││ │ │ │ 章智祥」簽名各1 枚、偽造「章 │ ││ │ │ │ 李秀蘭」印文3枚、偽造「章智博│ ││ │ │ │ 」、「章智祥」印各2枚)(偽造│ ││ │ │ │ 私文書)。 │ ││ │ │ │6、變造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96 年│ ││ │ │ │ 10月12日竹市東戶謄字第(丙) │ ││ │ │ │ 115569號核發之戶籍謄本(變造 │ ││ │ │ │ 公文書)。 │ ││ │ │ │7、變造「章李秀蘭」國民身分證影 │ ││ │ │ │ 本(偽造「章李秀蘭」」印文2枚│ ││ │ │ │ )(變造特種文書)。 │ ││ │ │ │8、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 │ ││ │ │ │ 業務登載不實)。 │ ││ │ │ │(以上資料見927偵卷三) │ │├─┼─────┼─────┼────────────────┼─────┤│3 │96年11月26│ 蔡松村 │1、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申 │徐美玉 ││ │日 │--------- │ 請書(業務登載不實)。 │----------││ │96XS10064 │ 劉國隆 │2、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聯繫表 │萬泰商業銀││ │----------│--------- │ (業務登載不實)。 │行新竹分行││ │ 潘信衡 │ 彭慶源 │3、偽造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新竹 │帳號: ││ │ │--------- │ 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0000000000││ │ │96年11月21│ 記聯單(承辦警員潘俊宏)(偽 │04帳戶 ││ │ │日 │ 造公文書)。 │----------││ │ │ │4、偽造竹檢第0000000號相驗屍體證│96年12月19││ │ │ │ 明書(偽造竹檢關防印文1枚、檢│日 ││ │ │ │ 察官許恭仁、檢驗員劉瑞爐簽名 │ ││ │ │ │ 各1 枚)(偽造公文書)。 │ ││ │ │ │5、偽造委託書、繼承系統表(偽造 │ ││ │ │ │ 「彭幼婷」、「彭柏鑫」、「彭 │ ││ │ │ │ 春龍」簽名各1枚、印文各2枚) │ ││ │ │ │ (偽造私文書) │ ││ │ │ │6、變造新竹市香山戶政事務所96年 │ ││ │ │ │ 12月4日竹市香山謄字第(丙) │ ││ │ │ │ 215867號核發之戶籍謄本(郭美 │ ││ │ │ │ 瑩申請)(變造公文書)。 │ ││ │ │ │7、變造「彭春龍」國民身分證影本 │ ││ │ │ │ (偽造「彭春龍」印文2枚)(變│ ││ │ │ │ 造特種文書)。 │ ││ │ │ │8、變造「徐美玉」(變造地址)國 │ ││ │ │ │ 民身分證影本(變造特種文書) │ ││ │ │ │9、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 │ ││ │ │ │ 業務登載不實)。 │ ││ │ │ │(以上資料見927偵卷四) │ │├─┼─────┼─────┼────────────────┼─────┤│4 │97年2月22 │歐陽仁偉 │1、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申 │ 許瑋庭 ││ │日 │--------- │ 請書(業務登載不實)。 │----------││ │96XS10104 │ 同上 │2、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聯繫表 │新竹郵局帳││ │----------│--------- │ (業務登載不實)。 │號: ││ │潘信衡 │ 廖邦淮 │3、偽造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新竹 │0000000000││ │ │--------- │ 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7193帳戶 ││ │ │97年2月20 │ 記聯單(承辦警員潘俊宏)(偽 │----------││ │ │日 │ 造公文書)。 │97年3月13 ││ │ │ │4、偽造竹檢第0000000號相驗屍體證│日 ││ │ │ │ 明書(偽造竹檢關防印文1枚、檢│ ││ │ │ │ 察官許恭仁、檢驗員劉瑞爐簽名 │ ││ │ │ │ 各1枚)(偽造公文書)。 │ ││ │ │ │5、偽造委託書、繼承系統表(偽造 │ ││ │ │ │ 「廖智傑」簽名1枚、印文2枚) │ ││ │ │ │ (偽造私文書) │ ││ │ │ │6、變造新竹市香山戶政事務所97年 │ ││ │ │ │ 2月29日竹市香山謄字第(乙) │ ││ │ │ │ 000594號核發之戶籍謄本(郭美 │ ││ │ │ │ 瑩申請)(變造公文書)。 │ ││ │ │ │7、變造「許瑋庭」(變造父母欄、 │ ││ │ │ │ 地址)國民身分證影本(變造特 │ ││ │ │ │ 種文書) │ ││ │ │ │8、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 │ ││ │ │ │ 業務登載不實)。 │ ││ │ │ │(以上資料見927偵卷五) │ │├─┼─────┼─────┼────────────────┼─────┤│5 │97年5月20 │ 張雲朋 │1、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申 │ 呂燦陽 ││ │日 │--------- │ 請書(業務登載不實)。 │----------││ │97XS10014 │ 同上 │2、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聯繫表 │新竹武昌街││ │----------│--------- │ (業務登載不實)。 │郵局帳號:││ │ 潘信衡 │ 呂火木 │3、偽造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新竹 │0000000000││ │ │--------- │ 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4960帳戶 ││ │ │97年5月16 │ 記聯單(承辦警員潘俊宏)(偽 │----------││ │ │日 │ 造公文書)。 │97年7月24 ││ │ │ │4、偽造竹檢第0000000號相驗屍體證│日 ││ │ │ │ 明書(偽造竹檢關防印文1枚、檢│ ││ │ │ │ 察官許恭仁、檢驗員劉瑞爐簽名 │ ││ │ │ │ 各1枚)(偽造公文書)。 │ ││ │ │ │5、偽造繼承系統表。 │ ││ │ │ │6、變造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97年 │ ││ │ │ │ 5月27日竹市東戶謄字第(丙) │ ││ │ │ │ 449728號、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 │ ││ │ │ │ 所97年6月20日竹市東戶謄字第(│ ││ │ │ │ 丙)000000號核發之戶籍謄本( │ ││ │ │ │ 鄭椿堂申請)(變造公文書)。 │ ││ │ │ │7、變造「呂燦陽」(變造父母欄、 │ ││ │ │ │ 地址)國民身分證影本(變造特 │ ││ │ │ │ 種文書) │ ││ │ │ │8、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 │ ││ │ │ │ 業務登載不實)。 │ ││ │ │ │(以上資料見927偵卷六) │ │├─┼─────┼─────┼────────────────┼─────┤│6 │97年9月11 │ 曾國書 │1、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申 │ 鄭曉琪 ││ │日 │--------- │ 請書(業務登載不實)。 │----------││ │97XS10040 │ 同上 │2、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聯繫表 │新竹武昌街││ │----------│--------- │ (業務登載不實)。 │郵局帳號:││ │潘信衡 │ 倪嘉良 │3、偽造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新竹 │0000000000││ │ │--------- │ 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4444帳戶 ││ │ │97年9月4日│ 記聯單(承辦警員潘俊宏)(偽 │----------││ │ │ │ 造公文書)。 │97年11月3 ││ │ │ │4、偽造竹檢第0000000號相驗屍體證│日 ││ │ │ │ 明書(偽造竹檢關防印文1枚、檢│ ││ │ │ │ 察官許恭仁、檢驗員劉瑞爐簽名 │ ││ │ │ │ 各1枚)(偽造公文書)。 │ ││ │ │ │5、偽造委託書、繼承系統表(偽造 │ ││ │ │ │ 「倪佑斌」、「倪芷軒」簽名各 │ ││ │ │ │ 1枚、印文各2枚)(偽造私文書 │ ││ │ │ │ ) │ ││ │ │ │6、偽造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97 年│ ││ │ │ │ 9月18日竹市東戶謄字第(丙) │ ││ │ │ │ 764933號、97年9月18日竹市東戶│ ││ │ │ │ 謄字第(丙)000 000號核發之戶│ ││ │ │ │ 籍謄本(查無檔存資料)(偽造 │ ││ │ │ │ 公文書)。 │ ││ │ │ │7、變造「鄭曉琪」(變造地址)國 │ ││ │ │ │ 民身分證影本(變造特種文書) │ ││ │ │ │8、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 │ ││ │ │ │ 業務登載不實)。 │ ││ │ │ │(以上資料見927偵卷七) │ │├─┼─────┼─────┼────────────────┼─────┤│7 │97年12月26│ 林義雙 │1、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申 │蔡麗香 ││ │日 │--------- │ 請書(業務登載不實)。 │----------││ │97XS10071 │ 陳建全 │2、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表、重 │大眾商業銀││ │----------│--------- │ 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續呈表( │行大同分行││ │ 潘信衡 │ 王炳耀 │ 業務登載不實)。 │帳號: ││ │ │--------- │3、偽造新竹市警察局A3類道路交通 │0000000000││ │ │97年12月15│ 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 │10帳戶 ││ │ │日 │ 現場圖、新竹市○○○道路交通 │----------││ │ │ │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承辦警員 │98年2月18 ││ │ │ │ 潘俊宏)(偽造公文書)。 │日 ││ │ │ │4、偽造竹檢第0000000號相驗屍體證│ ││ │ │ │ 明書(偽造竹檢關防印文1枚、檢│ ││ │ │ │ 察官許恭仁、檢驗員劉瑞爐簽名 │ ││ │ │ │ 各1枚)(偽造公文書)。 │ ││ │ │ │5、偽造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乙種 │ ││ │ │ │ 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偽造馬 │ ││ │ │ │ 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印文及圓戳 │ ││ │ │ │ 章各1枚)(偽造私文書)。 │ ││ │ │ │6、偽造委託書、繼承系統表(偽造 │ ││ │ │ │ 「王劉美玉」、「王維欣」、「 │ ││ │ │ │ 王嘉倫」簽名各1枚、印文各2枚 │ ││ │ │ │ )(偽造私文書) │ ││ │ │ │7、變造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97 年│ ││ │ │ │ 12月26日竹市東戶謄字第(乙) │ ││ │ │ │ 665611號核發之戶籍謄本(郭美 │ ││ │ │ │ 瑩申請)(變造公文書)。 │ ││ │ │ │8、變造「王劉美玉」、「王嘉倫」 │ ││ │ │ │ 、「王維欣」、「蔡麗香」(變 │ ││ │ │ │ 造地址)國民身分證影本(變造 │ ││ │ │ │ 特種文書)。 │ ││ │ │ │9、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 │ ││ │ │ │ 業務登載不實)。 │ ││ │ │ │(以上資料見927偵卷八) │ │├─┼─────┼─────┼────────────────┼─────┤│8 │94年12月12│ 黃月珍 │1、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出 │吳玲玲 ││ │日 │--------- │ 險通知書(業務登載不實)。 │----------││ │94XS10039 │ 廖信夫 │2、體傷與死亡案件送審聯繫表、汽 │萬泰商業銀││ │----------│--------- │ 車出險警方案情形調查報告表( │行南大分行││ │ 潘信衡 │ 謝美鴻 │ 業務登載不實)。 │帳號: ││ │ │--------- │3、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新 │0000000000││ │ │94年12月8 │ 竹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 │02帳戶 ││ │ │日 │ 登記聯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 │----------││ │ │ │ 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承辦警 │95年1月2日││ │ │ │ 員潘俊宏)(偽造公文書)。 │ ││ │ │ │4、偽造竹檢第0000000號相驗屍體證│ ││ │ │ │ 明書(偽造竹檢關防印文1枚、檢│ ││ │ │ │ 察官許恭仁、檢驗員劉瑞爐簽名 │ ││ │ │ │ 各1枚)(偽造公文書)。 │ ││ │ │ │5、偽造馬偕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 │ ││ │ │ │ 書正本1張、醫療單據影本2張( │ ││ │ │ │ 偽造該醫院印文、院長郭許達簽 │ ││ │ │ │ 名章、醫師郭岱宗印文各1枚、承│ ││ │ │ │ 辦人周美蓮圓戳章印文2枚)(偽│ ││ │ │ │ 造私文書)。 │ ││ │ │ │6、偽造委託書、繼承系統表(偽造 │ ││ │ │ │ 「謝楊銀英」、「謝子雲」、「 │ ││ │ │ │ 謝子軒」簽名各1枚、印文各2枚 │ ││ │ │ │ )(偽造私文書) │ ││ │ │ │7、變造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94年 │ ││ │ │ │ 12月16日竹市東戶謄字第(丙) │ ││ │ │ │ 779264號核發之戶籍謄本(檔存 │ ││ │ │ │ 資料已銷燬)(變造公文書)。 │ ││ │ │ │8、變造「謝楊銀英」(偽造謝楊銀 │ ││ │ │ │ 英印文1枚)國民身分證影本(變│ ││ │ │ │ 造特種 文書)。 │ ││ │ │ │9、變造「吳玲玲」國民身分證影本 │ ││ │ │ │ (變造父母欄、配偶欄、地址) │ ││ │ │ │ (變造特種文書)。 │ ││ │ │ │10、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2 │ ││ │ │ │ 份(業務登載不實)。 │ ││ │ │ │(以上資料見927偵卷十) │ │├─┼─────┼─────┼────────────────┼─────┤│9 │95年5月5日│ 甘世杰 │1、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出 │汪美鳳 ││ │94X4M0040 │--------- │ 險通知書(業務登載不實)。 │----------││ │----------│ 林富 │2、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聯繫表 │臺灣土地銀││ │潘信衡 │--------- │ 、汽車出險警方案情形調查報告 │行東新竹分││ │ │ 李永和 │ 表(業務登載不實)。 │行帳號: ││ │ │--------- │3、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新 │0000000000││ │ │94年4月26 │ 竹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 │29帳戶 ││ │ │日 │ 登記聯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 │----------││ │ │ │ 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承辦警 │95年5月26 ││ │ │ │ 員潘俊宏)(偽造公文書)。 │日 ││ │ │ │4、偽造竹檢第0000000號相驗屍體證│ ││ │ │ │ 明書(偽造竹檢關防印文1枚、檢│ ││ │ │ │ 察官許恭仁、檢驗員劉瑞爐簽名 │ ││ │ │ │ 各1枚)(偽造公文書)。 │ ││ │ │ │5、偽造馬偕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 │ ││ │ │ │ 書正本1張(偽造該醫院印文、院│ ││ │ │ │ 長郭許達簽名章、醫師郭岱宗印 │ ││ │ │ │ 文各1枚)(偽造私文書)。 │ ││ │ │ │6、偽造委託書(偽造「李偉聖」、 │ ││ │ │ │ 「李偉倫」簽名各1 枚、「李信 │ ││ │ │ │ 吉」、「李黃春華」簽名各2枚、│ ││ │ │ │ 印文各1枚)(偽造私文書) │ ││ │ │ │7、變造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95年 │ ││ │ │ │ 5月3日竹市東戶謄字第(丙) │ ││ │ │ │ 6923號核發之戶籍謄本(檔存資 │ ││ │ │ │ 料已銷燬)(變造公文書)。 │ ││ │ │ │8、變造「汪美鳳」(變造父母欄、 │ ││ │ │ │ 配偶欄、地址)、「李黃春華」 │ ││ │ │ │ 、「李信吉」國民身分證影本( │ ││ │ │ │ 偽造「李黃春華」、「李信吉」 │ ││ │ │ │ 印文各1枚)(變造特種文書)。│ ││ │ │ │9、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 │ ││ │ │ │ 書2份(業務登載不實)。 │ ││ │ │ │(以上資料見927偵卷十一) │ │├─┼─────┼─────┼────────────────┼─────┤│10│95年8月14 │仕揚工程 │1、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出 │余秀珍 ││ │日 │有限公司 │ 險通知書(業務登載不實)。 │----------││ │95X4M0015 │--------- │2、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聯繫表 │臺灣土地銀││ │----------│ 徐正中 │ (業務登載不實)。 │行東新竹分││ │潘信衡 │--------- │3、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新 │行帳號: ││ │ │ 楊偉賢 │ 竹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 │0000000000││ │ │--------- │ 登記聯單(承辦警員潘俊宏)( │11帳戶 ││ │ │95年8月8日│ 偽造公文書)。 │----------││ │ │ │4、偽造竹檢第0000000號相驗屍體證│95年9月7日││ │ │ │ 明書(偽造竹檢關防印文1枚、檢│ ││ │ │ │ 察官許恭仁、檢驗員劉瑞爐簽名 │ ││ │ │ │ 各1枚)(偽造公文書)。 │ ││ │ │ │5、偽造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乙種 │ ││ │ │ │ 診斷證明書正本1張(偽造該醫院│ ││ │ │ │ 印文1枚)(偽造私文書)。 │ ││ │ │ │6、偽造委託書(偽造「楊春生」、 │ ││ │ │ │ 「楊俊維」、「楊俊漢」簽名、 │ ││ │ │ │ 印文各1枚(偽造私文書) │ ││ │ │ │7、變造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95年 │ ││ │ │ │ 8月15日竹市東戶謄字第(丙) │ ││ │ │ │ 7963號核發之戶籍謄本(檔存資 │ ││ │ │ │ 料已銷燬)(變造公文書)。 │ ││ │ │ │8、變造「楊春生」、「余秀珍」( │ ││ │ │ │ 變造配偶欄、地址)國民身分證 │ ││ │ │ │ 影本(偽造「楊春生」、「余秀 │ ││ │ │ │ 珍」印文各2枚)(變造特種文書│ ││ │ │ │ )。 │ ││ │ │ │9、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2份│ ││ │ │ │ (業務登載不實)。 │ ││ │ │ │(以上資料見927偵卷十二) │ │├─┼─────┼─────┼────────────────┼─────┤│11│96年1月30 │ 彭光賢 │1、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出 │林麗芳 ││ │日 │--------- │ 險通知書(業務登載不實)。 │----------││ │95X4M0046 │ 潘國清 │2、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聯繫表 │玉山銀行竹││ │----------│--------- │ (業務登載不實)。 │南分行帳號││ │潘信衡 │ 李志明 │3、偽造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苗 │: ││ │ │--------- │ 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 │0000000000││ │ │96年1月21 │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446號帳戶 ││ │ │日 │ 偽造警員黃仁章、所長施朝軫職 │----------││ │ │ │ 章、該派出所圓戳章印文各1枚)│96年5月14 ││ │ │ │ (偽造公文書)。 │日 ││ │ │ │4、偽造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第 │ ││ │ │ │ 0000000號相驗屍體證明書(偽造│ ││ │ │ │ 該署關防印文1枚、檢察官林文中│ ││ │ │ │ 、檢驗員劉啟冬簽名各1枚)(偽│ ││ │ │ │ 造公文書)。 │ ││ │ │ │5、偽造委託書、繼承系統表(偽造 │ ││ │ │ │ 「李財順」、「張秋月」、「李 │ ││ │ │ │ 雅萱、「李霆漢」簽名各1枚、印│ ││ │ │ │ 文各2枚(偽造私文書) │ ││ │ │ │6、變造苗栗縣竹南鎮戶政事務所96 │ ││ │ │ │ 年1月31日苗縣竹鎮戶謄字第(甲│ ││ │ │ │ )000000號核發之戶籍謄本(檔 │ ││ │ │ │ 存資料已銷燬)(變造公文書) │ ││ │ │ │7、變造「李財順」、「張秋月」、 │ ││ │ │ │ 「李雅萱、「李霆漢」國民身分 │ ││ │ │ │ 證影本(偽造印文各2枚)(變造│ ││ │ │ │ 特種文書)。 │ ││ │ │ │8、變造林麗芳國民身分證影本(變 │ ││ │ │ │ 造母親欄)國民身分證影本(變 │ ││ │ │ │ 造特種文書)。 │ ││ │ │ │9、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1份│ ││ │ │ │ (業務登載不實)。 │ ││ │ │ │(以上資料見927偵卷二一) │ │├─┼─────┼─────┼────────────────┼─────┤│12│96年4月12 │ 鍾宏信 │1、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出 │王文秀 ││ │日 │--------- │ 險通知書(業務登載不實)。 │----------││ │95X4M0056 │ 王本元 │2、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聯繫表 │頭份郵局帳││ │----------│--------- │ (業務登載不實)。 │號: ││ │潘信衡 │ 陳振標 │3、偽造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苗 │0000000-00││ │ │--------- │ 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尖山派出所 │45444號 ││ │ │96年4月1日│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 │ │ │ 偽造警員蕭金嶽、所長邱永豐職 │96年4月27 ││ │ │ │ 章、該派出所圓戳章印文各2枚)│日 ││ │ │ │ (偽造公文書)。 │ ││ │ │ │4、偽造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第 │ ││ │ │ │ 0000000號相驗屍體證明書(偽造│ ││ │ │ │ 該署關防印文1枚、檢察官林文中│ ││ │ │ │ 、檢驗員劉啟冬簽名各1枚)(偽│ ││ │ │ │ 造公文書)。 │ ││ │ │ │5、偽造委託書、繼承系統表(偽造 │ ││ │ │ │ 「陳周月密」、「陳毅熙」簽名 │ ││ │ │ │ 各1枚、印文各2枚(偽造私文書 │ ││ │ │ │ ) │ ││ │ │ │6、變造苗栗縣頭份鎮戶政事務所96 │ ││ │ │ │ 年4月13日苗縣頭鎮戶謄字第(甲│ ││ │ │ │ )000000號核發之戶籍謄本(檔 │ ││ │ │ │ 存資料已銷燬)(變造公文書) │ ││ │ │ │7、變造「陳周月密」、「陳毅熙」 │ ││ │ │ │ 國民身分證影本(偽造印文各2 │ ││ │ │ │ 枚)(變造特種文書)。 │ ││ │ │ │8、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1份│ ││ │ │ │ (業務登載不實)。 │ ││ │ │ │(以上資料見927偵卷二二) │ │├─┴─────┴─────┴────────────────┴─────┤│註:編號7所詐領保險金為150萬0100元,其餘各件詐領保險金均為150萬元。 ││ 12件合計為1800萬0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