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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非再抗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非再抗字第3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黃鈵淳律師

許德勝律師王尊民律師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公司重整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本院99年度非抗字第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同法第1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並未設有得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之規定,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有關準再審之規定,是對於非訟事件之確定裁定,即不得聲請再審。

二、聲請人聲請再審意旨略以:本院99年度非抗字第5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剔除聲請人已縮減之申報債權金額新台幣32萬7259元,係就當事人未聲明或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為訴外裁判。且聲請人所執損害賠償債權憑證,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裁全字第4332號假扣押裁定,形式審查認聲請人之損害賠償債權存在,應屬列入重整債權,詎原確定裁定仍予排除,原確定裁定將重整債權形式審查範圍擴張及於實體事項,違反公司法第299條規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之規定,聲請再審云云。查,原確定裁定,係就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所為裁定,屬非訟事件,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揆諸前開說明,殊乏所據,是其再審之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綜上,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8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連正義法 官 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