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抗字第31號抗 告 人 飛蝦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梅英代 理 人 黃 忠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更為裁定。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在原法院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經營不善負債累累,依據抗告人所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之記載可知,現有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積欠債務計有侯貫忠工資債權49,500元、宋能斌工資債權49,500元、林宛瑩借款15萬元、關稅及營業稅本稅389,453元、營利事業所得稅本稅8,333元、關稅及營業稅罰鍰及推廣費1,844,687元,是抗告人已不能清償債務,恐負債日益嚴重,致債權人無法公平受償,爰依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另抗告人既有現金資產30萬元,尚足以應付微薄之財團費用或破產管理人報酬,剩餘現金可依破產法規定之優先受償順序供全體債權人公平分配,原裁定雖謂如宣告抗告人破產,反而須優先支付財團費用或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云云,惟依破產法第97條規定及特別法優先適用之原則,財團費用或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本應優先於稅捐債權,於法並無不合。且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始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司法院院字第1505號解釋參照)。本件抗告人既尚有現金30萬元,顯無破產財團不能構成之情事,更無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之可能,原法院未查明事實,僅以本件無破產實益為由,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其所為之裁定自非合法,請依法廢棄原裁定,更為合法適當之裁定等語。
二、按營業稅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利息等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先於其他普通債權而受清償,此觀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第49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7條及破產法第112條之規定自明。次按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為破產法第57條所明定。又依同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除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外,尚難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始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05號解釋、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39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業據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公司股東同意書、債權人清冊、財政部基隆關務局函、存證信函、借據等影本為證(見原法院卷第7-16頁),並依該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所載,抗告人現有資產總額為現金30萬元,積欠債權有侯貫忠工資債權49,500元、宋能斌工資債權49,500元、林宛瑩借款15萬元、關稅及營業稅本稅389,453元、營利事業所得稅本稅8,333元、關稅及營業稅罰鍰及推廣費1,844,687元,其中侯貫忠、宋能斌之工資債權合計99,000元,則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工資債權有最優先受償之權,而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部分,雖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之規定亦屬優先債權,但為次於工資債權之優先權,則本案抗告人除前揭稅款債務外,仍有順位在先之工資債務存在,為利於員工侯貫忠、宋能斌二人平均受償,揆諸首揭說明,似難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原裁定未斟酌上情,遽以破產財團「剩餘款項清償上開營業稅捐債權已有不足,其他借款債權人當無受償之可能,倘予以宣告破產,反而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徒使優先債權人即稅捐機關之債權減少分配,而其他債權人亦無因此受分配之可能,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為由,認抗告人之聲請宣告破產顯無必要,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定。又屬於最優先受償之權之工資債權,既均發生於00年間,何以侯貫忠、宋能斌同時於99年10月11日寄發存證信函請求抗告人給付,其真實性究竟如何,仍有待調查,案經發回後,應併予注意。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法 官 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