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國字第12號上 訴 人 蔡長洪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複代理人 薛煒育律師被上訴人 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簡玉昆訴訟代理人 陳政南
黃旭田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趙珮怡律師
李嬡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