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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上國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國字第12號上 訴 人 蔡長洪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複代理人 薛煒育律師被上訴人 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簡玉昆訴訟代理人 陳政南

黃旭田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趙珮怡律師

李嬡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