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上易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543號上訴人 邱建仁訴訟代理人 凃秀蕊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瑛間因返還房屋所有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人係主張被上訴人以新台幣(以下同)420萬元買受房地,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420萬元,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分別為42,580元、63,870元,除已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11,197元、16,795元外,其餘78,458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法 官 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他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鄒賢英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所有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