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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上易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543號上 訴 人 徐瑛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建仁間返還房屋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0年10月4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3,870元,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張松鈞法 官 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所有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