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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上易字第 6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621號上 訴 人 石將砂岩藝術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陳雯怡被上訴人 安佳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7樓訴訟代理人 朱玉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2月2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