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847號上 訴 人 劉慧蘭訴訟代理人 張耀明上 訴 人 卜英奇
于曾維雲上 列二 人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複 代理 人 何家怡律師被 上訴 人 孫正三
張愛麗馬自強馬國華馬德華馬曼華馬美英馬美華馬美雲馬曼麗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複 代理 人 謝瑋玲律師被 上訴 人 林春惠訴訟代理人 王遠誠被 上訴 人 孫金舜
孫明舜王阿美李相助謝明賢孫鈺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0月4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法 官 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胡勤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