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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上易字第 8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816號聲 請 人即上 訴 人 吳淑雯

何佳純何佳樺何佳芸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相 對 人即被 上 訴人 飛速科技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古乾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古乾樹律師為相對人即被上訴人飛速科技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訴訟能力人,非僅指無訴訟能力之自然人,即法人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之情形,亦屬之。又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通常於訴訟繫屬前為之,如在訴訟繫屬中發生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原因,亦得於訴訟繫屬中為此聲請,冀使訴訟程序得以開始或續行。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飛速科技有限公司雖登記法定代理人為訴外人柯進雄,然關於柯進雄之簽名及印章均非其本人所為,其復未授權他人辦理設立公司,而聲請人為相對人飛速科技有限公司之其餘登記名義之股東,實非真正股東,並已對相對人飛速科技有限公司提起本件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之訴,是相對人飛速科技有限公司現無法定代理人,為免延遲訴訟而受損害各情,依其所提出之證件,可認為屬實。茲斟酌古乾樹律師為執業律師,允為相對人飛速科技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之適當人選,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黃豐澤法 官 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