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53號上 訴 人 趙孋美原名趙自花.被 上 訴人 江發喜訴訟代理人 許晏睿
林明正律師上 一 人之複 代 理人 林育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00號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0年6月1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查明該民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00號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8-72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黃明發法 官 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