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59號上 訴 人 黃添財
羅建舟何佶吳博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被上 訴人 王秀昭訴訟代理人 王秀眉訴訟代理人 林峻義律師複代 理人 侯冠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宣告補選董事之決議行為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徐福晉法 官 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