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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上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59號上 訴 人 黃添財

羅建舟何佶吳博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被上 訴人 王秀昭訴訟代理人 王秀眉訴訟代理人 林峻義律師複代 理人 侯冠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宣告補選董事之決議行為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徐福晉法 官 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