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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上字第 102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上字第102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千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炘諭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史邁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羿德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複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被上訴人並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民國101 年

3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㈠駁回被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㈡命被上訴人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零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上訴人在第一審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其餘附帶上訴駁回。

上訴人之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一、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關於上訴及追加之訴部分,均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1 項但書及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下稱上訴人)於原審依契約法律關係提起反訴,請求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下稱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202 萬8,450 元本息,經原審判決逾新臺幣19萬2,050 元本息部分敗訴後,於上訴本院中,將其反訴擴張為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臺幣213 萬8,743 元本息(見本院卷第15頁);又被上訴人於本院附帶上訴時,原聲明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230 萬1,376 元本息,嗣減縮其聲明為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120 萬3,412 元本息(見本院卷第147 頁正面)。兩造為上開聲明之追加變更,皆未變更其原來之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核屬擴張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分別於民國(下同)97年4 月25日、97年7 月21日、97年8 月11日各簽訂史邁爾有限公司2008秋款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均約定由被上訴人提供布料及副料,交由上訴人製成概括數量之衣褲成品,交運至臺灣之被上訴人公司,上訴人領料後應將數量清點完畢回報被上訴人,若未於正常期限內回報,嗣後發現缺料,上訴人應負擔補料運費之賠償,貨物若有延誤、瑕疵、短缺等嚴重問題,被上訴人得要求上訴人空運及賠償,若成品超過公差值,上訴人需修改到好,若無法修改,則依售價3 折扣款。被上訴人已於97年3 至7 月間依約以大貨單連同色卡及布料、副料,按照上訴人指示於97年5 月8 日送往越南,提供上訴人承製代工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型號、顏色、合約量之衣褲。詎上訴人未於正常期限回報原物料短缺,遲至97年9月9 日始要求被上訴人補料,致被上訴人支出新臺幣267 元之運費,應由上訴人依約賠償。又上訴人製作前開衣褲時,因損壞布料及副料,致交貨量不足,就不足部分,應按售價

3 折扣款,合計新臺幣128 萬2,740 元(型號、顏色、交貨量、短少量及扣款金額詳如附表一)。另被上訴人雖曾就上開衣褲派員前往越南驗貨,但上訴人交付之成品,其中部分仍有嚴重瑕疵,已超過公差值,依約上訴人應修改到好。此經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反應,並依上訴人指示,將瑕疵成品寄送訴外人合興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合興公司)進行修補。然合興公司修補後,仍有部分成品未送交被上訴人,依約上訴人應依售價3 折賠償被上訴人,合計新臺幣256 萬2,162 元(型號、顏色、交貨量、瑕疵量及扣款金額詳如附表二)。

被上訴人就上開代工,已分次給付上訴人代工費美金4 萬

695 元、3 萬4367.35 元及新臺幣5 萬4,747 元,尚應給付上訴人如附表五所示各項費用合計美金4 萬6,781.6 元。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賠償之數額則為新臺幣384 萬5,169 元,扣除被上訴人就系爭合約應給付上訴人之美金4 萬6,781.

6 元(內含原審附表一超額量被上訴人應付上訴人之代工費,折合新臺幣154 萬3,793 元)後,被上訴人尚得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230 萬1,376 元(新臺幣384 萬5,169 元-新臺幣154 萬3,793 元=新臺幣230 萬1,376 元),上訴人則不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貨款,其反訴並無理由。爰依系爭合約第1 條、第18條約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

230 萬1,376 元本息,及駁回上訴人反訴之判決,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則以:兩造確曾簽訂系爭合約,被上訴人並以大貨單向上訴人下訂如附表六合約量欄所示之衣褲(除上訴人曾致電被上訴人更正其中型號8S955 、8S956 、8S958 、8S959之數量如附表六所示外,其餘與附表一、二、三、四合約量欄所示之數量相同)。上訴人已依約交貨如附表六交貨欄所示,且經被上訴人驗貨無瑕疵。其中97年4 月25日合約部分,合計交貨5 萬4,198 件,除型號8S784 共2,398 件之代工費用為每件美金1.45元外,其餘5 萬1,791 件之代工費為每件美金1.65元,此部分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代工費共計美金3 萬4,367.35元(依起訴時即98年7 月31日之臺灣銀行現金買入美金匯率32.46 計算,被上訴人尚積欠上訴人貨款新臺幣174 萬8,889 元。又97年4 月25日合約以外部分,上訴人交貨合計1 萬8,016 件,依約每件代工費美金2.5元,此部分代工費共計美金4 萬5,040 元,被上訴尚有美金8,612.5 元未付,依98年7 月31日臺灣銀行現金買入美金匯率32.46 計算,此部分被上訴人尚積欠新臺幣27萬9,561 元。而上訴人交貨數量雖與合約數量不符,但除型號8S959 、8S961 、8S951 、8S774 、8S775 、8S777 、8S778 、8S779 以外,其餘數量不符,均在約定之5%公差值內,依系爭合約第8 條,被上訴人不得依主張賠償扣款。至於超出公差值部分,兩造並未依系爭合約第8 條為付款之協議,上訴人亦毋須賠償。又上訴人縱須賠償扣款,依系爭合約第18條之約定,亦應以商品實際售價30% 計算。然被上訴人並未證明商品之實際售價,自無從計算扣款金額等語置辯,並提起反訴,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未付貨款新臺幣202 萬8,450 元(新臺幣174 萬8,889 元+新臺幣27萬9,561 元=新臺幣

202 萬8,450 元)本息及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三、原審駁回被上訴人之本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另就反訴部分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19萬2,050 元,及自98年8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而駁回上訴人其餘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其上訴及追加之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213 萬8,743 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准請宣告假執行。又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亦聲明不服,提起附帶上訴,其附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被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20 萬3,41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上訴人在第一審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而兩造對於對造之上訴、附帶上訴,則分別答辯聲明:上訴、附帶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73 頁背面,101 年3 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㈠兩造於97年4 月25日、97年7 年21日及97年8 月11日簽訂原

證一、原證七之「2008秋款合約書」,約定由被上訴人提供布料及副料,交由上訴人承製代工為衣褲成品。

㈡上訴人曾收受被上訴人提出之原證三大貨單。

㈢被上訴人就系爭契約,曾派品質檢驗員李俊逸、陳震柏前往越南抽驗產品,其驗貨內容如被證三驗貨報告內容。

㈣被上訴人已於97年9 月26日支付美金3 萬4,367.35元及新臺

幣5 萬4,747 元(以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33.88 元匯率計算,折合美金1,615.91元),於97年11月26日支付美金4 萬

695 元給上訴人,總計被上訴人已給付上訴人美金7 萬6,678.26元 。

㈤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1 條約定得請求因上訴人遲延通知補料而補寄副料之運費新臺幣267 元。

㈥合興公司於原審判決後計算修改費用為新臺幣61萬2,019 元,並將請款單送交兩造。

㈦被上訴人支付新臺幣57萬元予合興,合興公司同意被上訴人點交取回在合興修改之剩餘衣褲。

㈧合興公司捨棄餘款新臺幣4萬2,019元之請求。

㈨被上訴人取回之衣褲如本院卷第65頁之99年12月7 日點交數量表。

以上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合約書、大貨單、驗貨報告、匯率表、請款通知單、貨款及點交協議證明、支票及領款簽收單等在卷可考(見原審審訴卷第9-10 頁、第13-77頁、訴卷第25-43 頁、第57頁、第64-65 頁;本院卷第61-66頁),自堪信為真實。

五、兩造爭執事項:(見本院同上筆錄)㈠上訴人應交貨數量為多少?㈡上訴人已交貨數量為多少?㈢上訴人短交數量為多少?㈣被上訴人主張未交貨及瑕疵部分,得否依系爭合約第18條依

照售價百分之30賠償損失?或應依民法承攬之規定賠償損失?如適用系爭合約第18條,所稱售價應如何決定?㈤上訴人是否負修補瑕疵義務?合興公司修改費用應由兩造何

方負擔?㈥被上訴人主張合興公司修改費用新臺幣57萬元是被上訴人代

墊,並與代工費互為抵銷,有無理由?㈦上訴人得再請求代工費多少?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

幣120 萬3,412 元,是否有理由?

六、關於上訴人應交貨數量之爭點:㈠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合約之約定交貨數量,應以原證三之大貨

單所載為據,即如附表一、二、三、四合約量欄所示,總計77,352件等情。上訴人則辯稱系爭合約應交貨數量,原則上以上開大貨單為準等語,惟被上訴人曾就部分型號即8S955、8S956 、8S958 、8S959 以電話更正出貨數量,故應交貨數量與大貨單記載略有不同,更改後數量為72,196件云云。

㈡經查,上訴人辯稱上開大貨單曾經被上訴人致電更正一節,

雖提出上證一至上證六電子郵件(見本院卷第128-136 頁)為證,惟不但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且觀該等電子郵件,並無關於大貨單所載數量應為如何變更之記載,自不足以佐證上訴人上詞所辯之事實。而上訴人既謂約定交貨數量原則上以大貨單為準,復不能證明該大貨單所載數量有經被上訴人變更之事實,則被上訴人主張兩造約定之應交貨數量,應以原證三之大貨單所載為據,即屬可採。又上開大貨單所載應交貨數量核與附表一至四所載相符,是堪認上訴人依約應交貨之數量,應如附表一至四「合約量」欄所載。

七、關於上訴人已交貨數量之爭點: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請求履行債務之訴,若原告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及債之內容已獲證明,被告抗辯該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者,應就清償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依系爭合約約定,上訴人應為被上訴人代工製成概括數量之衣褲成品,交運至臺灣之被上訴人公司。被上訴人就上訴人依約應交貨之數量並已證明如附表一至四「合約量」欄所載,已如前述,則上訴人抗辯其交貨數量如附表六交貨量欄所示,即應就此負舉證之責任。

㈡上訴人抗辯其交貨數量如附表六交貨量欄所示,雖提出進口

報單為證(見原審卷第116 頁至第121 頁),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主張上訴人僅交付附表一、三、四之交貨量欄,及修正附表二交貨量暨合興交貨欄所示之數量(附表二各型號之實際交貨數量部分,被上訴人於原審原主張上訴人交貨件數係如附表二交貨量欄所示,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主張其已自合興公司取回部分未交貨數量,故上訴人交付之數量係如修正附表二之交貨量及合興交貨欄所示)。

㈢經查,上訴人並不否認上開進口報單係其單方製作,未據被

上訴人簽認。而上開進口報單所載數量,係上訴人自越南進口貨物至臺灣時,向海關申報之資料,非必經清點其裝載數量是否相符。且貨物託運入關後,尚須進倉再由兩造或其指定人提領,此經證人即被上訴人員工賴乙今證述明確(見原審訴字卷第152 頁),上訴人承製代工之衣褲並非直接運交被上訴人,其進倉、提領及託運過程,亦非無貨物散失之可能。況單憑上訴人單方製作之單據,即拘束被上訴人,令其照單負責,亦非公允。是上開進口報單所載之數量,應不足作為上訴人實際交貨數量之認定依據。又上訴人並未另行證明其實際交貨數量已逾被上訴人所主張之前開件數,則上訴人實際交貨之件數,自僅能認定係如被上訴人所主張之附表

一、三、四「交貨量」欄,及修正附表二「交貨量」暨「合興交貨」欄所載之數量。

八、關於上訴人短交數量之爭點:查上訴人依約應交貨數量應如附表一、二、三、四「合約量」欄所載,其實際交貨件數僅能認係如附表一、三、四「交貨量」欄,及修正附表二「交貨量」暨「合興交貨欄」所載之數量,已如前述。又附表二「合約量」欄與修正附表二「合約量」欄之件數相同;附表三、四部分,上訴人並無短交,則關於上訴人短交件數之計算,自應以附表一及修正附表二之「合約量」欄所載件數,減去附表一「交貨量」欄及修正附表二「交貨量」暨「合興交貨」欄所載之數量,據此計算,上訴人短交數量應如附表一、修正附表二之「短少量」欄所載之件數。

九、關於被上訴人主張未交貨及瑕疵部分,得否依系爭合約第18條約定,按照售價30% 賠償損失,或應依民法承攬之規定賠償損失,如適用系爭合約第18條,所稱售價應如何決定等爭點:

㈠被上訴人主張:依系爭合約第4 條約定,貨物若有延誤、瑕疵、短缺等嚴重問題,被上訴人得要求上訴人空運及賠償。

是對於貨物發生瑕疵或短缺,伊本得要求賠償。而數量短缺對被上訴人而言,所受損害與成品具有超過公差值無法修改之情況相同,均無法成為得銷售之商品,故計算貨物短缺之損害,自得參照系爭合約第18條「成品超過公差值無法修改,扣款方式為售價三折」之約定,以售價之三折計算該損害。且上開約定所謂「售價」,係指「商品牌價」,而非被上訴人出貨給商家,或商家實際出售之價格等語。上訴人則辯稱:須成品超過公差值且無法修改,始能適用系爭合約第18條,短交貨物並不符合適用要件,上訴人縱有短交貨物,亦無該約定之適用,且該條所謂牌價,係指商家實際售價或被上訴人出貨給商家之價格云云。

㈡經查,依系爭合約第4 條約定,貨物如有短缺,被上訴人固

得要求上訴人賠償(見原審審訴字卷第10頁),惟賠償之標準,系爭合約並無明文,依民法第216 條第1 項規定,應以填補被上訴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準。而被上訴人雖未能證明其因貨物短缺所受之損害及所失之利益為何,然被上訴人未能受領合約所定之給付,其因契約履行所可獲得之利益自當受有損害,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是本院仍應參酌兩造辯論意旨,定被上訴人所受損害之數額。

㈢系爭合約第18條約定:倘若成品超過公差值,上訴人需修改

到好,若無法修改,扣款方式為售價三折。此項約定固以貨物尺寸超過公差值為規範對象,惟其意旨已揭示上訴人承製之衣褲若具無法修改之瑕疵,即應按售價三折賠償被上訴人之原則。而上訴人承製之衣褲具有無法修改之瑕疵,被上訴人縱然受領亦無法獲得契約履行之利益,其損害狀態與被上訴人未受領貨物之情況相同。是被上訴人因而主張其因貨物短缺所受之損害,得按系爭合約第18條所定之售價三折據以計算等語,應屬可取。

㈣至於系爭合約第18條所定之「售價」,兩造雖有不同之解釋

,然兩造既以該條款明定扣款之金額,顯有預以一定方式解決扣款紛爭之本意。是該條文所預定之扣款方式,應以訂約時即能特定之標準計算,不應以事後不確定之事實,做為計算之準據,始符合兩造締約之本意。而被上訴人向上訴人下訂單時,已於大貨單中明定應附主吊牌1 枚,並應含價格條碼,此觀被上訴人所提出之大貨單所載甚明(見原審審訴字卷第13-77 頁),據此可認兩造訂定系爭合約時,已經特定各型號成品之單價。反觀上訴人陳稱:被上訴人出貨之商家多屬批發量販店,多有促銷優惠等語(見原審訴字卷第87頁準備書狀),衡情被上訴人既出貨予不同之商家,其出貨價格即非必相同,且各商家既有各自促銷優惠價格,其基於行銷策略所訂定之促銷價格,亦難一致,是倘以被上訴人出貨價格,或各商家之實際售價,作為兩造扣款之標準,顯將無所適從而徒增紛爭。故系爭合約第18條所稱之「售價」,應以商品之牌價定之,始符合兩造立約時之本意。被上訴人主張該條約定所稱「售價」係指牌價等語,應屬有據。上訴人指稱應以被上訴人出貨價格或商家實際售價為該條約定之售價云云,並不足取。

㈤綜上,被上訴人主張未交貨及交貨瑕疵部分,均得依系爭合

約第18條約定,按照售價30% 賠償或扣款,且所謂售價,係指商品之牌價等情,應屬有據。上訴人前詞否認,並不足取。

十、關於上訴人是否應負修補瑕疵義務,及合興公司修改費用應由兩造何方負擔之爭點:

㈠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代工承製之衣褲,有修正附表二「合興

交貨」欄及「瑕疵量」欄所載之瑕疵件數等情(按:被上訴人於原審雖主張上訴人承製之衣褲有附表二「瑕疵量」欄所示之瑕疵件數,惟其於本院審理中,只主張以其支付合興公司修復修正附表二「合興交貨」欄所載瑕疵件數之代墊款,與被上訴人之代工報酬相抵銷,及被上訴人另有修正附表二「瑕疵量」欄所載之瑕疵件數等情。故依其在本院審理中之辯論意旨,應認其所主張之上訴人代工瑕疵件數,係如修正附表二「合興交貨」欄及「瑕疵量」欄所載之數量)。上訴人則否認有被上訴人所指之瑕疵,辯稱其承製之衣褲業經被上訴人驗貨通過,並無瑕疵云云,並提出上訴人簽具之驗貨報告為證(見原審訴字卷第25-43 頁)。經查:

1.被上訴人主張前將本院卷第65頁之「99年12月7 日點交數量表」所載之衣褲,即修正附表二「合興交貨」欄所示之件數,送往合興公司修補後,業經被上訴人取回等情,為上訴人所不爭(見前述兩造不爭執事項第㈨點),堪信為真正。

2.證人即被上訴人公司承辦系爭合約之員工賴乙今於原審證稱:「(本件瑕疵的情形為何?)我有看過貨物,尺寸超出公差值,我有去量過,還有車工不佳,不具賣相即無法銷售,不具賣相是說如領子大小片、袖子不一樣長短、袖子尺寸大小不一、左右不對稱等,有些衣服是三者皆具,有些衣是只有兩種…」等語(見原審訴字卷第153 頁)。

另證人即被上訴人負責驗貨之員工陳震柏亦於原審證稱:「(你在臺灣有無負責驗貨?)本批貨回來時我人不在臺灣,後來貨送到合興之後我有去看,那還沒改好的仍是一塌糊塗」等語(見原審訴字卷第155 頁)。而證人即合興公司經理林添勝於本院證稱:「(請你修改瑕疵的部分,原則上都是屬於哪方面的瑕疵?)成品的瑕疵一般是不大的問題,可修改的瑕疵不叫瑕疵,生產過程中,難免人為的因素有瑕疵,但都是可以修繕的,比如說跳針、壓線下來一點。修改尺寸大小比較少,裁剪打版就已經控制好」、「(送去合興及證人代找廠商的貨,是全部有瑕疵,還是部分有瑕疵請你修改?)一開始我有點印象,貨送到名功時,是針對他們提出瑕疵點去做檢查,檢查並不是這個比例的多寡挑選出來,只是把全部送來的貨物把瑕疵點挑選出來,是逐一作瑕疵檢查」、「(上證一請款單上面寫史邁爾重整費是指什麼費用?(提示))單據上分好幾筆,名功請款包裝的部分,名功是整燙包裝廠,是整燙包裝回去的費用。全部的衣服我們都拆開來,有瑕疵的部分作修改,無論有無瑕疵,整批貨品都已經拆開檢查必須整燙包裝回去」、「(上證一第1 頁背面「尺寸標值錯誤」是什麼意思?)我們在檢查過程中,有發現幾件衣服尺寸標貼錯誤,更換為正確的」、「(「車縫故障」是何意?)檢查過程中,發現賣相壓線不均勻或有跳針,會挑選出來修補回去」等語(見本院卷第120 頁、121 頁背面-122頁正面)。依上開證人所證情節,足證上訴人承製之衣褲確有色線不等寬、尺寸超出公差值、跳車、壓線之車工不佳、尺寸標值錯誤等不具賣相之瑕疵。

3.再依證人林添勝證稱:「(提示士林地院保全證據卷第26頁,當初士林地院去保全的衣物是誰交給合興加工?)這不是交給合興公司加工,我與千億陳芊華有認識,我接到她的電話說史邁爾這批貨請我協助處理後續的檢查加工…」等語(見本院卷第119 頁背面),可知合興公司協助處理上開衣褲,係依上訴人之請託而為。而成衣之銷售具有時效特性,過季商品通常市價低落,乃一般之常情,倘若上訴人承製之衣褲無瑕疵,被上訴人應無不顧銷售時機,而無端要求將該等衣褲送往合興公司檢修之理。準此可見送往合興公司整修之衣褲,應確有瑕疵。

4.至於上訴人辯稱其代工之衣褲業經被上訴人驗貨通過,並無瑕疵云云,固據其提出驗貨報告為證(見原審訴字卷第25-43 頁)。惟被上訴人係採抽驗3%之方式驗貨等情,業據證人陳震柏於原審證述明確(見原審訴字卷第154 頁背面),可見驗貨通過並不代表整批貨物均無瑕疵。且上訴人並不否認上開驗貨報告並未涵蓋其所承製之全部貨物。而依系爭合約第9 條第2 項「要QC驗貨完上訴人才可出貨」之約定,亦可知被上訴人在生產地之驗貨通過,只代表上訴人可出貨交運而已,並非表示被上訴人已承認所驗貨物為無瑕疵,此再徵諸上開驗貨報告下方載明「本報告不代表已接收此產品,需待總公司收到商品再確認後才能作最後決定」等語,益可得證。是上訴人執上開驗貨報告抗辯其所承製之衣褲均無瑕疵云云,並不足採。

5.綜上以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代工承製之衣褲,有修正附表二「合興交貨」欄及「瑕疵量」欄所載之瑕疵件數等情,應堪採信。

㈡按債務人應依債之本旨完全履行,上訴人代工承製之衣褲既

有前述之瑕疵,其自有修補該瑕疵之義務。而上訴人指示合興公司協助處理上開瑕疵衣褲之檢修,核屬瑕疵修補義務之履行,其因此所生之費用,即合興公司修改費用,自應由上訴人負擔。

十一、關於合興公司修改費用新臺幣57萬元是否被上訴人所代墊,得否與上訴人之代工費互為抵銷之爭點:

㈠被上訴人主張其支出合興公司修改費用新臺幣57萬元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同額支票一紙為證(見本院卷第66頁),並經證人林添勝證述屬實(見本院卷第120 頁正、背面),且為上訴人所是認(見本院卷第145 頁),自堪信為真實。

㈡上訴人雖辯稱上開57萬元其中所含檢驗費部分,並非瑕疵

修補費用云云。然查,依被上訴人所提大貨單之記載,被上訴人對於各型號衣褲之尺寸及丈量容許範圍、色差、主副料、商標、繡花、配比、吊牌、吊繩、整燙、內包裝、外包裝、型號之顏色、尺寸、標貼位置等,均有註明及要求,被上訴人自應依其所載承製代工,如完成之品項不合大貨單之要求,即有修補之義務,其瑕疵修補之一切費用,亦應上訴人負擔。而被上訴人最後一次寄至合興檢驗修改之貨物約有8.8 噸貨車滿載之數量,業據證人林添勝於本院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20 頁背面至121 頁正面),又依本院卷第65頁之99年12月7 日點交數量表所示,由被上訴人取回之衣褲多達4,000 餘件,足證當時送至合興等待檢查修改之衣褲數量龐大,加以送修衣褲確有色線不等寬、尺寸超出公差值、跳車、壓線之車工不佳、尺寸標值錯誤等不具賣相之瑕疵,已如前述,被上訴人自不可能點收送檢待修之大批衣褲,而合興公司在不知何件衣褲具有瑕疵、何件衣褲整燙不平情形下,自須就每件衣褲逐一檢驗、修改及重為包裝。是以符合大貨單約定品質為目的而送至合興公司檢查修改所支出之費用,應認皆屬瑕疵修補之費用。上訴人辯稱合興公司收取之費用所含檢驗費部分非屬瑕疵修補費用云云,尚不足採。而合興公司之修改費用,應由上訴人負擔,已如前述。則被上訴人主張伊所支付合興公司修改費用新臺幣57萬元,係屬代墊性質,伊得請求上訴人償還等語,應屬有據。

㈢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

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被上訴人既得請求上訴人償還支付合興公司之新臺幣57萬元代墊款,則其以該債權與上訴人所得請求之代工報酬相抵銷,即與上開民法規定無不符,應認有據。

十二、關於上訴人得再請求若干代工費,及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120 萬3,412 元有無理由之爭點:㈠被上訴人主張伊應給付上訴人之代工費,扣除已支付部分

,尚有新臺幣136 萬7,183 元未付等情(見本院卷第149頁背面、第165 頁)。上訴人則辯稱被上訴人未付之代工費,共計新臺幣190 萬4,261 元云云(見本院卷第178 頁)。經查:

1.依系爭合約書所載,①附表一所示8S952 、8S953 、8S955 、8S956 、8S957 、8S958 、8S960 、8S961 、8S963 、8S964 等型號,代工單價每件1.65美元,按其交貨量總數2 萬2,928 件計算,此部分上訴人之代工費為3 萬7,831.2 美元;②附表一所示8S772 、8S774、8S775 、8S777 、8S778 、8S779 、8S782 、8S783 等型號,代工單價每件2.5 美元,按其交貨量總數1 萬5,607 件計算,此部分上訴之代工費為3 萬9,017.5 美元;③附表一所示8S784 型號,代工單價每件1.45美元,按其交貨量共計2,190 件計算,此部分上訴人之代工費為3,175.5 美元;④修正附表二所示各型號,代工單價每件1.65美元,按其交貨量總數1 萬4,565 件(含瑕疵量3 件)計算,此部分上訴人之代工費為2 萬4,032.25美元;⑤附表三所示各型號,除8S772 型號外,代工單價為每件1.65美元,按其超額量總數170 件計算(未超額部分之代工費業經被上訴人付迄),此部分上訴人之代工費為280.5 美元;⑥附表三所示8S772 型號,代工單價美件2.5 美元,按其超額量9 件計算,此部分上訴人之代工費為22.5美元;⑦附表四所示8S953 、8S95

7 、8S963 、8S783 等型號,代工單價每件1.65美元,被上訴人陳稱上訴人此部分交貨量共計4,650 件,為上訴人所不爭,按此交貨量計算,上訴人此部分之代工費應為7,672.5 美元;⑧附表四所示P8261 、P8262 等型號,代工單價每件2.5 美元,被上訴人陳稱上訴人此部分交貨量共計2,000 件,為上訴人所不爭,按此交貨量計算,此部分上訴人之代工費為5,000 美元。

2.總計上訴人就附表一、三、四及修正附表二所示交貨量,共得請求代工費11萬7,031.95美元(計算式:①3 萬7,831.2 美元+②3 萬9,017.5 美元+③3,175.5 美元+④2 萬4,032.25美元+⑤280.5 美元+⑥22.5美元+⑦7,672.5 美元+⑧5,000 美元=11萬7,031.95美元)。而被上訴人已付上訴人代工費共計7 萬6,678.26美元,既如前述(見兩造不爭執事項第㈣點),則上訴人所得請求被上訴人支付之代工費,共計4 萬353.69美元(117,031.95-76,678.26 =4,0353.69 ),依兩造所同意之本件起訴時美元兌換新臺幣匯率33.88 折算,共計新臺幣136 萬7,183 元(40,353.69×33.88=1,367,183,元以下四捨五入)。

3.是被上訴人主張伊應給付上訴人之代工費,扣除已支付部分,尚有新臺幣136 萬7,183 元未付等情,應屬可採。至於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未付之代工費,共計新臺幣

190 萬4,261 元云云,核係依其所不能證明之合約量計算而得,並不足取。

㈡被上訴人另主張伊就附表一及修正附表二所示短少量,共

得向上訴人扣款新臺幣200 萬328 元。上訴人則辯稱此部分被上訴人不得扣款。經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未交貨及交貨瑕疵部分,均得依系爭合約第18條約定,按照售價30% 賠償或扣款,且所謂售價,係指商品之牌價等情,固如前述。惟依系爭合約第8 條第3 項約定:上訴人實際出貨數量應在合約規定尺寸、顏色配比之正負5%內,超出此數則依雙方協議後之交貨付款條件為之。可知兩造就上訴人之交貨數量,確有正負5%容許量之約定。準此,上訴人交貨短少如在合約量5%(下稱最大短少容許量)範圍內,被上訴人即不得主張扣款或賠償。申言之,被上訴人僅得就上訴人短交數量超過最大短少容許量部分,依牌價30%請求賠償或扣款。而系爭合約所定合約量、最大短少容許量、被上訴人實際交貨量(與附表一及修正附表二所載相同)、被上訴人逾最大短少容許量之短交數量、兩造所不爭之系爭合約各型號商品牌價,及被上訴人逾最大短少容許量之短交數量按照商品牌價30% 計算之扣款金額,均如附表七所示,被上訴人所得主張賠償、扣款之金額共計新臺幣104 萬8,674 元,再加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保全程序所扣瑕疵成品8S951 、8S954 各1 件、2 件,依牌價1780元30% 計算之扣款金額新臺幣534 元、1,068 元,總計被上訴人得主張扣款賠償之金額,為新臺幣105 萬276 元(1,048,674 +534 +1,068 =1,050,276)。

㈢又被上訴人得以支付合興公司新臺幣57萬元之代墊款債權

,與上訴人所得請求之代工報酬相抵銷,已如前述。則上訴人所得請求之代工費新臺幣136 萬7,183 元,經抵銷新臺幣57萬元後,餘額新臺幣79萬7,183 元(1,367,138 -570,000 =797,183 ),用以抵充前項被上訴人所得主張之扣款暨賠償金額,尚不足25萬3,093 元(797,183 -1,050,276 =-253,093)。準此,被上訴人就上訴人短少交貨,請求上訴人賠償25萬3,093 元部分,應屬有據。

十三、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25萬3,093 元部分,核屬有據。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代工費用,則有未合。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定有明文。從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25萬3,09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5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審駁回被上訴人之本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另就反訴部分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9萬2,050 元,及自98年8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而駁回上訴人其餘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關於原審駁回被上訴人請求給付新臺幣25萬3,093 元本息,及命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19萬2,050 元本息並為假執行宣告部分,容有未洽,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就此部分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逾上開應准許部分,被上訴人之請求為無理由,原審為其敗訴之判決,並無違誤,被上訴人就此部分所為之附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上訴人之反訴及追加之訴之請求均不應准許,原審就上訴人反訴請求逾新臺幣19萬2,050 元本息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即無違誤,上訴人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追加之訴部分,亦應併予駁回。

十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十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無理由,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50 條、第449 條第1 項、第79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法 官 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顧哲瑜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交貨數量不足):

┌───┬──────┬────┬───┬───┬────┬────┐│ 型號 │顏色 │合約量 │交貨量│短少量│商品牌價│扣款金額││ │ │ │ │ │(新臺幣)│(新臺幣)│├───┼──────┼────┼───┼───┼────┼────┤│8S952 │桔紅/鐵灰 │1200件 │1188件│12件 │1780元 │6408元 │├───┼──────┼────┼───┼───┼────┼────┤│8S953 │粉桔/淺灰 │1250件 │1249件│1 件 │1780元 │534元 ││ ├──────┼────┼───┼───┤ ├────┤│ │米白/淺灰 │1250件 │1249件│1 件 │ │534元 │├───┼──────┼────┼───┼───┼────┼────┤│8S955 │黑/淺灰 │1200件 │1110件│90件 │1380元 │37260元 ││ ├──────┼────┼───┼───┤ ├────┤│ │淺灰/鐵灰 │1200件 │1187件│13件 │ │5382元 ││ ├──────┼────┼───┼───┤ ├────┤│ │桔/鐵灰 │1233件 │1158件│75件 │ │31050元 ││ ├──────┼────┼───┼───┤ ├────┤│ │紅 │29 件 │0 件 │29件 │ │12006元 ││ ├──────┼────┼───┼───┤ ├────┤│ │水藍 │29 件 │0 件 │29件 │ │12006元 ││ ├──────┼────┼───┼───┤ ├────┤│ │灰綠 │38 件 │0 件 │38件 │ │15732元 │├───┼──────┼────┼───┼───┼────┼────┤│8S956 │鐵灰/卡其 │1220件 │1110件│110 件│1380元 │45540元 ││ ├──────┼────┼───┼───┤ ├────┤│ │卡其/鐵灰 │1253件 │1226件│27件 │ │11178元 ││ ├──────┼────┼───┼───┤ ├────┤│ │磚紅/卡其 │1288件 │1149件│139件 │ │57546元 │├───┼──────┼────┼───┼───┼────┼────┤│8S957 │暗紅 │1000件 │988 件│12件 │1380元 │4968元 ││ ├──────┼────┼───┼───┤ ├────┤│ │灰綠 │1000件 │976 件│24件 │ │9936元 ││ ├──────┼────┼───┼───┤ ├────┤│ │水藍 │1000件 │975 件│25件 │ │10350元 │├───┼──────┼────┼───┼───┼────┼────┤│8S958 │粉桔 │1237件 │1236件│1 件 │1380元 │414元 ││ ├──────┼────┼───┼───┤ ├────┤│ │棗紅 │1248件 │1240件│8 件 │ │3312元 │├───┼──────┼────┼───┼───┼────┼────┤│8S960 │桃紅 │1256件 │1255件│1 件 │1380元 │414元 │├───┼──────┼────┼───┼───┼────┼────┤│8S961 │桔/鐵灰 │1200件 │1197件│3件 │1780元 │1602元 ││ ├──────┼────┼───┼───┤ ├────┤│ │淺灰 │68件 │0 件 │68件 │ │36312元 ││ ├──────┼────┼───┼───┤ ├────┤│ │桔 │78件 │0 件 │78件 │ │41652元 │├───┼──────┼────┼───┼───┼────┼────┤│8S963 │咖啡/米白 │1200件 │1196件│4 件 │1780元 │2136元 │├───┼──────┼────┼───┼───┼────┼────┤│8S964 │米白 │1200件 │1075件│125件 │1780元 │66750元 ││ ├──────┼────┼───┼───┤ ├────┤│ │黑 │1200件 │1092件│108件 │ │57672元 ││ ├──────┼────┼───┼───┤ ├────┤│ │粉紫 │1200件 │1072件│128件 │ │68352元 │├───┼──────┼────┼───┼───┼────┼────┤│8S772 │黑 │1200件 │1199件│1 件 │1980元 │594元 │├───┼──────┼────┼───┼───┼────┼────┤│8S774 │黑 │1200件 │1067件│133 件│1980元 │79002元 ││ ├──────┼────┼───┼───┤ ├────┤│ │鐵灰 │1200件 │1188件│12件 │ │7128元 │├───┼──────┼────┼───┼───┼────┼────┤│8S775 │深綠卡 │1200件 │1095件│105 件│2360元 │74340元 ││ ├──────┼────┼───┼───┤ ├────┤│ │鐵灰 │1200件 │1035件│165 件│ │116820元│├───┼──────┼────┼───┼───┼────┼────┤│ │卡其 │1200件 │1105件│95件 │2360元 │67260元 ││8S777 ├──────┼────┼───┼───┤ ├────┤│ │灰卡 │1200件 │1062件│138件 │ │97704元 │├───┼──────┼────┼───┼───┼────┼────┤│8S778 │深綠卡 │1200件 │1103件│97 件 │2360元 │68676元 ││ ├──────┼────┼───┼───┤ ├────┤│ │鐵灰 │1200件 │993件 │207件 │ │146556元│├───┼──────┼────┼───┼───┼────┼────┤│8S779 │灰卡 │1200件 │1088件│112件 │2360元 │79296元 ││ ├──────┼────┼───┼───┤ ├────┤│ │咖啡 │1200件 │1168件│32件 │ │22656元 │├───┼──────┼────┼───┼───┼────┼────┤│ │黑 │1200件 │1185件│15件 │2360元 │10620元 ││8S782 ├──────┼────┼───┼───┤ ├────┤│ │卡其綠 │1200件 │1140件│60件 │ │42480元 │├───┼──────┼────┼───┼───┼────┼────┤│8S783 │淺咖啡 │1200件 │1179件│21件 │2360元 │14868元 │├───┼──────┼────┼───┼───┼────┼────┤│8S784 │黑 │1200件 │1097件│3 件 │1580元 │1422元 ││ ├──────┼────┼───┼───┤ ├────┤│ │鐵灰 │1200件 │1093件│7 件 │ │3318元 │└───┴──────┴────┴───┴───┴────┴────┘附表二(交貨有瑕疵):

┌───┬──────┬────┬───┬───┬────┬────┐│ 型號 │顏色 │合約量 │交貨量│瑕疵量│商品牌價│扣款金額││ │ │ │ │ │(新臺幣)│(新臺幣)│├───┼──────┼────┼───┼───┼────┼────┤│8L951 │中灰/鐵灰 │470 件 │334 件│136 件│1980元 │80784元 ││ ├──────┼────┼───┼───┤ ├────┤│ │黑/黑 │460 件 │428 件│32件 │ │19008元 ││ ├──────┼────┼───┼───┤ ├────┤│ │卡其/鐵灰 │440 件 │374 件│66件 │ │39204元 │├───┼──────┼────┼───┼───┼────┼────┤│8N956 │黑/黑 │250 件 │204 件│46件 │1980元 │27324元 ││ ├──────┼────┼───┼───┤ ├────┤│ │卡其/鐵灰 │250 件 │216 件│34件 │ │20196元 │├───┼──────┼────┼───┼───┼────┼────┤│8S951 │黑/鐵灰 │1300件 │1293件│7 件 │1780元 │3738元 ││ ├──────┼────┼───┼───┤ ├────┤│ │紅/黑 │1200件 │1135件│65件 │ │34710元 ││ ├──────┼────┼───┼───┤ ├────┤│ │灰藍/鐵灰 │1200件 │335件 │865 件│ │461910元││ ├──────┼────┼───┼───┤ ├────┤│ │鐵灰 │120 件 │0件 │120 件│ │64080元 │├───┼──────┼────┼───┼───┼────┼────┤│8S954 │紅/淺灰 │1250件 │1202件│48件 │1780元 │25632元 ││ ├──────┼────┼───┼───┤ ├────┤│ │粉紫/淺灰 │1250件 │1191件│59件 │ │31506元 ││ ├──────┼────┼───┼───┤ ├────┤│ │水藍綠/淺灰 │1250件 │1160件│90件 │ │48060元 │├───┼──────┼────┼───┼───┼────┼────┤│8S959 │粉紅/淺灰 │1318件 │0 件 │1318件│1380元 │545652元││ ├──────┼────┼───┼───┤ ├────┤│ │玫瑰紅/淺灰 │1288件 │0 件 │1288件│ │533232元││ ├──────┼────┼───┼───┤ ├────┤│ │黑/淺灰 │1340件 │0 件 │1340件│ │554760元││ ├──────┼────┼───┼───┤ ├────┤│ │黑 │72件 │0 件 │72件 │ │29808元 ││ ├──────┼────┼───┼───┤ ├────┤│ │桃紅 │42件 │0 件 │42件 │ │17388元 ││ ├──────┼────┼───┼───┤ ├────┤│ │紅 │35件 │0 件 │35件 │ │14490元 │├───┼──────┼────┼───┼───┼────┼────┤│8S962 │黑 │1200 件 │1190件│10件 │1780元 │5340元 ││ ├──────┼────┼───┼───┤ ├────┤│ │鐵灰 │1200 件 │1190件│10件 │ │5340元 │└───┴──────┴────┴───┴───┴────┴────┘修正附表二(交貨量包含自合興公司取回之件數):

┌───┬───┬──┬──┬──┬──┬───┬────┬────┐│ 型號 │顏色 │合約│交貨│合興│瑕疵│短少量│商品牌價│扣款金額││ │ │ 量 │ 量 │交貨│ 量 │ │(新臺 │(新臺幣)│├───┼───┼──┼──┼──┼──┼───┼────┼────┤│8L951 │中灰 │470 │334 │168 │ │66件 │1980元 │39204元 ││ │/鐵灰 │件 │件 │件 │ │ │ │ ││ ├───┼──┼──┤ │ │ │ │ ││ │黑/黑 │460 │428 │ │ │ │ │ ││ │ │件 │件 │ │ │ │ │ ││ ├───┼──┼──┤ │ │ │ │ ││ │卡其 │440 │374 │ │ │ │ │ ││ │/鐵灰 │件 │件 │ │ │ │ │ │├───┼───┼──┼──┼──┼──┼───┼────┼────┤│8N956 │黑/黑 │250 │204 │30 │ │50件 │1980元 │29700元 ││ │ │件 │件 │件 │ │ │ │ ││ ├───┼──┼──┤ │ │ │ │ ││ │卡其 │250 │216 │ │ │ │ │ ││ │/鐵灰 │件 │件 │ │ │ │ │ │├───┼───┼──┼──┼──┼──┼───┼────┼────┤│8S951 │黑 │1300│1293│759 │1件 │297件 │1780元 │159132元││ │/鐵灰 │件 │件 │件 │ │ │ │ ││ ├───┼──┼──┤ │ │ │ │ ││ │紅/黑 │1200│1135│ │ │ │ │ ││ │ │件 │件 │ │ │ │ │ ││ ├───┼──┼──┤ │ │ │ │ ││ │灰藍 │1200│335 │ │ │ │ │ ││ │/鐵灰 │件 │件 │ │ │ │ │ ││ ├───┼──┼──┤ │ │ │ │ ││ │鐵灰 │120 │0件 │ │ │ │ │ ││ │ │件 │ │ │ │ │ │ │├───┼───┼──┼──┼──┼──┼───┼────┼────┤│8S954 │紅 │1250│1202│188 │2件 │7件 │1780元 │4806元 ││ │/淺灰 │件 │件 │件 │ │ │ │ ││ ├───┼──┼──┤ │ │ │ │ ││ │粉紫 │1250│1191│ │ │ │ │ ││ │/淺灰 │件 │件 │ │ │ │ │ ││ ├───┼──┼──┤ │ │ │ │ ││ │水藍綠│1250│1160│ │ │ │ │ ││ │/淺灰 │件 │件 │ │ │ │ │ │├───┼───┼──┼──┼──┼──┼───┼────┼────┤│8S959 │粉紅 │1318│0 件│3165│ │930件 │1380元 │385020元││ │/淺灰 │件 │ │件 │ │ │ │ ││ ├───┼──┼──┤ │ │ │ │ ││ │玫瑰紅│1288│0 件│ │ │ │ │ ││ │/淺灰 │件 │ │ │ │ │ │ ││ ├───┼──┼──┤ │ │ │ │ ││ │黑 │1340│0 件│ │ │ │ │ ││ │/淺灰 │件 │ │ │ │ │ │ ││ ├───┼──┼──┤ │ │ │ │ ││ │黑 │72件│0 件│ │ │ │ │ ││ ├───┼──┼──┤ │ │ │ │ ││ │桃紅 │42件│0 件│ │ │ │ │ ││ ├───┼──┼──┤ │ │ │ │ ││ │紅 │35件│0 件│ │ │ │ │ │├───┼───┼──┼──┼──┼──┼───┼────┼────┤│8S962 │黑 │1200│1190│0件 │ │20件 │1780元 │10680元 ││ │ │件 │件 │ │ │ │ │ ││ ├───┼──┼──┤ │ │ │ │ ││ │鐵灰 │1200│1190│ │ │ │ │ ││ │ │件 │件 │ │ │ │ │ │└───┴───┴──┴──┴──┴──┴───┴────┴────┘附表三(交貨量超額):

┌───┬──────┬────┬───┬───┐│ 型號 │顏色 │合約量 │交貨量│超額量│├───┼──────┼────┼───┼───┤│8L952 │黑/黑 │540 件 │551 件│11件 ││ ├──────┼────┼───┼───┤│ │棗紅/鐵灰 │540 件 │542 件│2 件 │├───┼──────┼────┼───┼───┤│8N956 │中灰/鐵灰 │250 件 │259 件│9 件 │├───┼──────┼────┼───┼───┤│ │黑/黑 │280 件 │300 件│20件 ││8N957 ├──────┼────┼───┼───┤│ │棗紅/鐵灰 │320 件 │326 件│6 件 │├───┼──────┼────┼───┼───┤│8S952 │黑/鐵灰 │1200件 │1203件│3 件 ││ ├──────┼────┼───┼───┤│ │橄欖綠/ 鐵灰│1200件 │1224件│24件 │├───┼──────┼────┼───┼───┤│8S957 │桔 │1000件 │1032件│32件 │├───┼──────┼────┼───┼───┤│8S958 │黑 │1248件 │1260件│12件 │├───┼──────┼────┼───┼───┤│8S960 │紅 │1256件 │1289件│33件 ││ ├──────┼────┼───┼───┤│ │黑 │1256件 │1262件│6 件 │├───┼──────┼────┼───┼───┤│8S961 │淺灰/鐵灰 │1200件 │1212件│12件 │├───┼──────┼────┼───┼───┤│8S772 │鐵灰 │1200件 │1209件│9 件 │└───┴──────┴────┴───┴───┘附表四(正常交貨):

┌───┬──────┬────┐│ 型號 │顏色 │合約量 │├───┼──────┼────┤│8S953 │玫瑰紅/ 淺灰│1250件 │├───┼──────┼────┤│8S957 │深藍 │1000件 │├───┼──────┼────┤│8S963 │黑/淺灰 │1200件 │├───┼──────┼────┤│8S783 │灰卡 │1200件 │├───┼──────┼────┤│P8261 │炭灰 │500件 ││ ├──────┼────┤│ │咖啡 │600件 │├───┼──────┼────┤│P8262 │深卡其 │600件 ││ ├──────┼────┤│ │深墨綠 │400件 │└───┴──────┴────┘附表五:(被上訴人尚應給付上訴人告之費用)┌──┬─────────┬───────┐│編號│項 目 │數 額 │├──┼─────────┼───────┤│01 │97/10/09上衣工資 │21310.15美元 │├──┼─────────┼───────┤│02 │97/10/27上衣工資 │4498美元 │├──┼─────────┼───────┤│03 │97/11/10長褲工資 │7995美元 │├──┼─────────┼───────┤│04 │97/11/24秀山莊長褲│615美元 ││ │尾數快遞、費用工資│ │├──┼─────────┼───────┤│05 │6 款退整可入倉、費│12363.45美元 ││ │用、工資 │ │├──┴─────────┼───────┤│ 總 計 │46781.6美元 │└────────────┴───────┘附表六:

┌───┬──────┬────┬───┐│ 型號 │顏色 │合約量 │交貨量│├───┼──────┼────┼───┤│ │中灰/鐵灰 │470 件 │466 件││ ├──────┼────┼───┤│8L951 │黑/黑 │460 件 │459 件││ ├──────┼────┼───┤│ │卡其/鐵灰 │440 件 │438件 │├───┼──────┼────┼───┤│ │黑/黑 │540 件 │550件 ││8L952 ├──────┼────┼───┤│ │棗紅/鐵灰 │540 件 │545件 │├───┼──────┼────┼───┤│ │中灰/鐵灰 │250 件 │250件 ││ ├──────┼────┼───┤│8N956 │卡其/鐵灰 │250 件 │250 件││ ├──────┼────┼───┤│ │黑/黑 │250 件 │242 件│├───┼──────┼────┼───┤│ │黑/黑 │280 件 │298件 ││8N957 ├──────┼────┼───┤│ │棗紅/鐵灰 │320 件 │326 件│├───┼──────┼────┼───┤│ │黑/鐵灰 │1300件 │1296件││ ├──────┼────┼───┤│8S951 │紅/黑 │1200件 │1136件││ ├──────┼────┼───┤│ │灰藍/鐵灰 │1200件 │1143件││ ├──────┼────┼───┤│ │鐵灰 │120 件 │0件 │├───┼──────┼────┼───┤│ │桔紅/鐵灰 │1200件 │1176件││ ├──────┼────┼───┤│8S952 │黑/鐵灰 │1200件 │1209件││ ├──────┼────┼───┤│ │橄欖綠/ 鐵灰│1200件 │1209件│├───┼──────┼────┼───┤│ │粉桔/淺灰 │1250件 │1249件││ ├──────┼────┼───┤│8S953 │米白/淺灰 │1250件 │1249件││ ├──────┼────┼───┤│ │玫瑰紅/ 淺灰│1250件 │1250件│├───┼──────┼────┼───┤│ │紅/淺灰 │1250件 │1265件││ ├──────┼────┼───┤│8S954 │粉紫/淺灰 │1250件 │1246件││ ├──────┼────┼───┤│ │水藍綠/淺灰 │1250件 │1271件│├───┼──────┼────┼───┤│8S955 │黑/淺灰 │1200件 │1120件││ ├──────┼────┼───┤│ │淺灰/鐵灰 │1200件 │1184件││ ├──────┼────┼───┤│ │桔/鐵灰 │1200件 │1156件│├───┼──────┼────┼───┤│ │鐵灰/卡其 │1200件 │1113件││ ├──────┼────┼───┤│8S956 │卡其/鐵灰 │1200件 │1225件││ ├──────┼────┼───┤│ │磚紅/卡其 │1200件 │1150件│├───┼──────┼────┼───┤│ │暗紅 │1000件 │990 件││ ├──────┼────┼───┤│ │灰綠 │1000件 │976 件││ ├──────┼────┼───┤│8S957 │水藍 │1000件 │976件 ││ ├──────┼────┼───┤│ │桔 │1000件 │1035件││ ├──────┼────┼───┤│ │深藍 │1000件 │1001件│├───┼──────┼────┼───┤│ │粉桔 │1210件 │1237件││ ├──────┼────┼───┤│8S958 │棗紅 │1210件 │1241件││ ├──────┼────┼───┤│ │黑 │1210件 │1259件│├───┼──────┼────┼───┤│8S959 │粉紅/淺灰 │1300件 │1113件││ ├──────┼────┼───┤│ │玫瑰紅/淺灰 │1270件 │1223件││ ├──────┼────┼───┤│ │黑/淺灰 │1300件 │1015件│├───┼──────┼────┼───┤│ │桃紅 │1256件 │1254件││ ├──────┼────┼───┤│8S960 │紅 │1256件 │1255件││ ├──────┼────┼───┤│ │黑 │1256件 │1263件│├───┼──────┼────┼───┤│ │桔/鐵灰 │1200件 │1200件││ ├──────┼────┼───┤│ │淺灰 │68件 │0 件 ││8S961 ├──────┼────┼───┤│ │桔 │78件 │0 件 ││ ├──────┼────┼───┤│ │淺灰/鐵灰 │1200件 │1197件│├───┼──────┼────┼───┤│ │黑 │1200 件 │1195件││8S962 ├──────┼────┼───┤│ │鐵灰 │1200 件 │1196件│├───┼──────┼────┼───┤│ │咖啡/米白 │1200件 │1199件││8S963 ├──────┼────┼───┤│ │黑/淺灰 │1200件 │1200件│├───┼──────┼────┼───┤│ │米白 │1200件 │1050件││ ├──────┼────┼───┤│8S964 │黑 │1200件 │1107件││ ├──────┼────┼───┤│ │粉紫 │1200件 │1138件│├───┼──────┼────┼───┤│ │黑 │1200件 │1199件││8S784 ├──────┼────┼───┤│ │鐵灰 │1200件 │1199件│├───┼──────┼────┼───┤│8S772 │黑 │1200件 │1199件││ ├──────┼────┼───┤│ │鐵灰 │1200件 │1209件│├───┼──────┼────┼───┤│8S774 │黑 │1200件 │1067件││ ├──────┼────┼───┤│ │鐵灰 │1200件 │1188件│├───┼──────┼────┼───┤│8S775 │深綠卡 │1200件 │1095件││ ├──────┼────┼───┤│ │鐵灰 │1200件 │1035件│├───┼──────┼────┼───┤│ │卡其 │1200件 │1105件││8S777 ├──────┼────┼───┤│ │灰卡 │1200件 │1062件│├───┼──────┼────┼───┤│8S778 │深綠卡 │1200件 │1103件││ ├──────┼────┼───┤│ │鐵灰 │1200件 │993件 │├───┼──────┼────┼───┤│8S779 │灰卡 │1200件 │1088件││ ├──────┼────┼───┤│ │咖啡 │1200件 │1168件│├───┼──────┼────┼───┤│ │黑 │1200件 │1185件││8S782 ├──────┼────┼───┤│ │卡其綠 │1200件 │1140件│├───┼──────┼────┼───┤│8S783 │灰卡 │1200件 │1200件││ ├──────┼────┼───┤│ │淺咖啡 │1200件 │1179件│├───┼──────┼────┼───┤│P8261 │炭灰 │500件 │443件 ││ ├──────┼────┼───┤│ │咖啡 │600件 │407件 │├───┼──────┼────┼───┤│P8262 │深卡其 │600件 │526件 ││ ├──────┼────┼───┤│ │深墨綠 │400件 │373件 │└───┴──────┴────┴───┘附表七:

1.最大短少容許量=合約量×5%。

2.逾最大短少容許量之短交數量=附表一、修正附表二之短少量-最大短少容許量。

3.扣款金額=逾最大短少容許量之短交數量×商品牌價×30%┌───┬──────┬──┬──┬──┬──┬───┬──────┐│型號 │顏 色│合約│最大│短少│逾最│商 品│扣 款 ││ │ │ 量 │短少│ 量 │大短│牌 價│金 額 ││ │ │(件)│容許│(件)│少容│ ︵ │ ︵ ││ │ │ │ 量 │ │許量│ 新 │ 新 ││ │ │ │(件)│ │之短│ 臺 │ 臺 ││ │ │ │ │ │交數│ 幣 │ 幣 ││ │ │ │ │ │ 量 │ ︶ │ ︶ ││ │ │ │ │ │(件)│ │ │├───┼──────┼──┼──┼──┼──┼───┼──────┤│8S952 │桔紅/鐵灰 │1200│60 │12 │0 │1780元│0 │├───┼──────┼──┼──┼──┼──┼───┼──────┤│8S953 │粉桔/淺灰 │1250│62 │1 │0 │1780元│0 ││ ├──────┼──┼──┼──┼──┤ ├──────┤│ │米白/淺灰 │1250│62 │1 │0 │ │0 │├───┼──────┼──┼──┼──┼──┼───┼──────┤│8S955 │黑/淺灰 │1200│60 │90 │30 │1380元│12420元 ││ ├──────┼──┼──┼──┼──┤ ├──────┤│ │淺灰/鐵灰 │1200│60 │13 │0 │ │0 ││ ├──────┼──┼──┼──┼──┤ ├──────┤│ │桔/鐵灰 │1233│61 │75 │14 │ │5796元 ││ ├──────┼──┼──┼──┼──┤ ├──────┤│ │紅 │29 │1 │29 │28 │ │11592元 ││ ├──────┼──┼──┼──┼──┤ ├──────┤│ │水藍 │29 │1 │29 │28 │ │11592元 ││ ├──────┼──┼──┼──┼──┤ ├──────┤│ │灰綠 │38 │1 │38 │37 │ │15318元 │├───┼──────┼──┼──┼──┼──┼───┼──────┤│8S956 │鐵灰/卡其 │1220│61 │110 │49 │1380元│20286元 ││ ├──────┼──┼──┼──┼──┤ ├──────┤│ │卡其/鐵灰 │1253│62 │27 │0 │ │0 ││ ├──────┼──┼──┼──┼──┤ ├──────┤│ │磚紅/卡其 │1288│64 │139 │75 │ │31050元 │├───┼──────┼──┼──┼──┼──┼───┼──────┤│8S957 │暗紅 │1000│50 │12 │0 │1380元│0 ││ ├──────┼──┼──┼──┼──┤ ├──────┤│ │灰綠 │1000│50 │24 │0 │ │0 ││ ├──────┼──┼──┼──┼──┤ ├──────┤│ │水藍 │1000│50 │25 │0 │ │0 │├───┼──────┼──┼──┼──┼──┼───┼──────┤│8S958 │粉桔 │1237│61 │1 │0 │1380元│0 ││ ├──────┼──┼──┼──┼──┤ ├──────┤│ │棗紅 │1248│62 │8 │0 │ │0 │├───┼──────┼──┼──┼──┼──┼───┼──────┤│8S960 │桃紅 │1256│62 │1 │0 │1380元│0 │├───┼──────┼──┼──┼──┼──┼───┼──────┤│8S961 │桔/鐵灰 │1200│60 │3 │0 │1780元│0 ││ ├──────┼──┼──┼──┼──┤ ├──────┤│ │淺灰 │68 │3 │68 │65 │ │34710元 ││ ├──────┼──┼──┼──┼──┤ ├──────┤│ │桔 │78 │3 │78 │75 │ │40050元 │├───┼──────┼──┼──┼──┼──┼───┼──────┤│8S963 │咖啡/米白 │1200│60 │4 │0 │1780元│0 │├───┼──────┼──┼──┼──┼──┼───┼──────┤│8S964 │米白 │1200│60 │125 │65 │1780元│34710元 ││ ├──────┼──┼──┼──┼──┤ ├──────┤│ │黑 │1200│60 │108 │48 │ │25632元 ││ ├──────┼──┼──┼──┼──┤ ├──────┤│ │粉紫 │1200│60 │128 │68 │ │36312元 │├───┼──────┼──┼──┼──┼──┼───┼──────┤│8S772 │黑 │1200│60 │1 │0 │1980元│0 │├───┼──────┼──┼──┼──┼──┼───┼──────┤│8S774 │黑 │1200│60 │133 │73 │1980元│43362元 ││ ├──────┼──┼──┼──┼──┤ ├──────┤│ │鐵灰 │1200│60 │12 │0 │ │0 │├───┼──────┼──┼──┼──┼──┼───┼──────┤│8S775 │深綠卡 │1200│60 │105 │45 │2360元│31860元 ││ ├──────┼──┼──┼──┼──┤ ├──────┤│ │鐵灰 │1200│60 │165 │105 │ │74340元 │├───┼──────┼──┼──┼──┼──┼───┼──────┤│ │卡其 │1200│60 │95 │35 │2360元│24780元 ││8S777 ├──────┼──┼──┼──┼──┤ ├──────┤│ │灰卡 │1200│60 │138 │78 │ │55224元 │├───┼──────┼──┼──┼──┼──┼───┼──────┤│8S778 │深綠卡 │1200│60 │97 │37 │2360元│26196元 ││ ├──────┼──┼──┼──┼──┤ ├──────┤│ │鐵灰 │1200│60 │207 │147 │ │104076元 │├───┼──────┼──┼──┼──┼──┼───┼──────┤│8S779 │灰卡 │1200│60 │112 │52 │2360元│36816元 ││ ├──────┼──┼──┼──┼──┤ ├──────┤│ │咖啡 │1200│60 │32 │0 │ │0 │├───┼──────┼──┼──┼──┼──┼───┼──────┤│ │黑 │1200│60 │15 │0 │2360元│0 ││8S782 ├──────┼──┼──┼──┼──┤ ├──────┤│ │卡其綠 │1200│60 │60 │0 │ │0 │├───┼──────┼──┼──┼──┼──┼───┼──────┤│8S783 │淺咖啡 │1200│60 │21 │0 │2360元│0 │├───┼──────┼──┼──┼──┼──┼───┼──────┤│8S784 │黑 │1200│60 │3 │0 │1580元│0 ││ ├──────┼──┼──┼──┼──┤ ├──────┤│ │鐵灰 │1200│60 │7 │0 │ │0 │├───┼──────┼──┼──┼──┼──┼───┼──────┤│8L951 │中灰/鐵灰 │470 │68 │66 │0 │1980元│0 ││ ├──────┼──┤ │ │ │ │ ││ │黑/黑 │460 │ │ │ │ │ ││ ├──────┼──┤ │ │ │ │ ││ │卡其/鐵灰 │440 │ │ │ │ │ │├───┼──────┼──┼──┼──┼──┼───┼──────┤│8N956 │黑/黑 │250 │25 │50 │25 │1980元│14850元 ││ ├──────┼──┤ │ │ │ │ ││ │卡其/鐵灰 │250 │ │ │ │ │ │├───┼──────┼──┼──┼──┼──┼───┼──────┤│8S951 │黑/鐵灰 │1300│191 │298 │107 │1780元│57138元 ││ ├──────┼──┤ │ │ │ │ ││ │紅/黑 │1200│ │ │ │ │ ││ ├──────┼──┤ │ │ │ │ ││ │灰藍/鐵灰 │1200│ │ │ │ │ ││ ├──────┼──┤ │ │ │ │ ││ │鐵灰 │120 │ │ │ │ │ │├───┼──────┼──┼──┼──┼──┼───┼──────┤│8S954 │紅/淺灰 │1250│187 │7 │0 │1780元│0 ││ ├──────┼──┤ │ │ │ │ ││ │粉紫/淺灰 │1250│ │ │ │ │ ││ ├──────┼──┤ │ │ │ │ ││ │水藍綠/淺灰 │1250│ │ │ │ │ │├───┼──────┼──┼──┼──┼──┼───┼──────┤│8S959 │粉紅/淺灰 │1318│204 │930 │726 │1380元│300564元 ││ ├──────┼──┤ │ │ │ │ ││ │玫瑰紅/淺灰 │1288│ │ │ │ │ ││ ├──────┼──┤ │ │ │ │ ││ │黑/淺灰 │1340│ │ │ │ │ ││ ├──────┼──┤ │ │ │ │ ││ │黑 │72 │ │ │ │ │ ││ ├──────┼──┤ │ │ │ │ ││ │桃紅 │42 │ │ │ │ │ ││ ├──────┼──┤ │ │ │ │ ││ │紅 │35 │ │ │ │ │ │├───┼──────┼──┼──┼──┼──┼───┼──────┤│8S962 │黑 │1200│120 │20 │0 │1780元│0 ││ ├──────┼──┤ │ │ │ │ ││ │鐵灰 │1200│ │ │ │ │ │└───┴──────┴──┴──┴──┴──┴───┼──────┤

│合計: ││0000000元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