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058號聲 請 人 李永和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淑俐等間撤銷強制執行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2 日所為100 年度上字第1058號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十二頁第十二行所載「上訴人都同意」,應更正為「被上訴人都同意」。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十四頁第二十六行所載「而屬就原供擊防禦方法」,應更正為「而屬就原攻擊防禦方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陳雅玲法 官 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