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11號上 訴 人 王添登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被上訴人 許政薰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複代理人 邱碩松律師
傅鉅垣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不動產買賣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上午9時10分本院第10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李瑜娟法 官 賴劍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