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166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橋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房地租賃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備法定關係之人為訴訟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22條第2項前段及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法 官 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