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166號上 訴 人 盛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盛橋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上列當事人間房地租賃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周後傑為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4日判決後,上訴人始於101年5月21日具狀向本院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已由張佩智變更為周後傑,業據被上訴人提出行政院101年4月26日院授人組字第1010034286號函影本為證,並經周後傑以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續行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法 官 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