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196號上 訴 人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文琪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被上訴人 福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生福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車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蕭錫証法 官 鄭佾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國乾裁判案由:給付租車費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14-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