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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上字第 12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264號上 訴 人 書香世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法定代理人 王素華 住同上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承翰等間確認共有物分管部分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因命補正欠缺,得將書狀發還;如當事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得命其到場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於民國102年9月18日提出之民事上訴狀內之具狀人欄誤載上訴人為「書香世家管理委員會」,且無上訴人「書香世家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簽名或蓋章,其書狀自不合程式。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日內,到本院更正並補正上訴狀之簽名或蓋章,或另提出經上訴人簽名或蓋章之上訴狀,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永春法 官 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