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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上字第 1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293號上 訴 人 楊中人被 上訴人 莊雅玲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黃雯惠 法官鍾任賜」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陳博享法官鍾任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陳博享法 官 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