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305號上 訴 人 廣玄宮法定代理人 吳麗花訴訟代理人 張庭禎律師被上訴人 高川
之3號許書宗丁永昌
樓張宿襟陳洽樟蔡淑貞孫安然許征義劉榮興葉界良
2樓顏禮騰陳月明莊小娜黃泰真(原名:黃再通)
12號陳威琳(原名:陳坤宏)張德衢(原名:張快)陳美鳳(原名:蔡陳美月)唐淑惠鄭滿
號顏阿綉李宜宣(原名:李惠美)蔡汪美榮陳彩慈(原名:陳阿嫌)
樓翟玉滿廖幼枝
樓號上2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律師被 上訴 人 何陳美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除已繳納部分外,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第二、三審裁判費各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零貳元,合計新臺幣伍萬柒仟叁佰叁拾玖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財產權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信徒關係不存在,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財產權訴訟,而此一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價額不能核定,依前揭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第二、三審裁判費各2萬6,002元,上訴人於原審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見原審卷第2頁),於本院僅繳納第二、三審裁判費各4,500元,尚欠第一、二審裁判費1萬4,335元、各2萬1,502元,合計5萬7,339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最高法院101年8月15日台民丁字第1010000236號函命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梁玉芬法 官 林玉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