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96號上 訴 人 江怡霖
樓被 上訴人 朝倫.巴特爾(CHAOLUN BAATAR)
3室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林哲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畫作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陳雅玲法 官 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