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行政院新聞局法定代理人 楊永明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劉瀠嘉律師被上訴人 鄭同僚
朱台翔虞戡平黃明川陳邦畛彭文正共 同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陳哲宏律師複代理人 許惠菁律師被上訴人 林志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楊永明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江啟臣,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29日變更為楊永明,有任命令可稽,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法 官 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