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01號上 訴 人 劉阿梅訴訟代理人 劉錫果
吳仲立律師被 上訴人 林嘉慧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得意房屋即游進宗被 上訴人 林石城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吳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民國101年2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林嘉慧、游進宗、林石城涉有詐欺等犯罪嫌疑,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宜檢)以100年度他字第1091號偵辦中,該刑事案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而終結,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3年6月10日宜檢貴儉102偵續48字第010115號函附卷可稽(本院卷㈢第20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丁蓓蓓法 官 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