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01號上 訴 人 劉阿梅訴訟代理人 劉錫果
吳仲立律師被 上訴人 林嘉慧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得意房屋即游進宗被 上訴人 林石城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吳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1091號有關被上訴人林嘉慧、游進宗、林石城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林嘉慧、游進宗、林石城涉有詐欺等犯罪嫌疑,經上訴人提起告訴後,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1091號案件偵辦中(見本院卷㈡第53-61、67頁)。因前開詐欺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丁蓓蓓法 官 胡宏文抄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