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433號上 訴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訴訟代理人 謝娟娟複 代理人 李振華律師
張廼良律師被 上訴人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訴訟代理人 楊文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0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曾以本院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8 號、99年度上字第
764 號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下同)100 年10月24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597號、102年度臺上字第2261號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陳雅玲法 官 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