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433號上 訴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訴訟代理人 謝娟娟複 代理人 李振華律師
張廼良律師被 上訴人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訴訟代理人 楊文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二八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字第七六四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8 號、本院99年度上字第764 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法 官 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