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549號上訴人 即 周秀琴附帶被上訴人
林周玉秀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黃韋齊律師陳怡君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華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順發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珠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複 代理人 林妤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屋頂平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林曉芳法 官 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于 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