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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上字第 5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549號上訴人 即 周秀琴附帶被上訴人

林周玉秀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黃韋齊律師陳怡君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華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順發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珠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複 代理人 林妤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屋頂平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林曉芳法 官 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于 誠

裁判案由:返還屋頂平台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