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618號上 訴 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榮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敏綺上 訴 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台榮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龍被 上 訴 人即附帶上訴人 施棟梁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佣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 年11月20日上午4 時5 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施棟梁應就本件爭點一「上訴人所主張之傭金損失、營業損失、店面租金損失、房屋貸款損失、信用貸款損失、利息、會計師及相關規費、親友借款、訂金等債權是否存在」具狀分項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法 官 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