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上字第777號上 訴 人 張靜怡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被上訴人 秦劍邦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許惠君律師參加人 璽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清亮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年100年5月1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2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二、本件被上訴人在原審原聲明請求上訴人給付伊新台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原審卷4頁);嗣追加及變更聲明請求上訴人及原審共同被告許李格共同給付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任一人如為給付,其餘一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觀諸後述被上訴人起訴之原因事實,其係主張其因施工造成上訴人及許李格房屋受損,乃預付200萬元,三方約定於其完工後結算上訴人及許李格2人房屋損害修復金額後,退還餘款;經核被上訴人起訴之目的在於請求返還系爭200萬元,其並聲明上訴人及許李格其中任一人如為給付,其餘一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表明上訴人及許李格係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足見其真意在於請求上訴人或許李格給付其200萬元,始滿足其起訴請求之目的。被上訴人嗣在本院「擴張」聲明請求上訴人給付伊1,623,5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134頁背面),經核係屬更正聲明及補充其法律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亦非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先說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聲明:(一)原判決關於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二)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被上訴人聲明:(一)上訴駁回。(二)更正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623,5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伊所有門牌號碼桃園縣八德市○○街0號房屋(下稱系爭9號房屋),於民國95至96年間委由參加人璽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增建修繕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上訴人與原審共同被告許李格2人於伊施工期間不斷指稱系爭工程造成鄰房即上訴人所有○○街0號房屋(下稱7號房屋)及許李格所有○○街00號房屋(下稱11號房屋)之樓板、牆壁漏水等損害,要求伊修復補償,並於96年7月6日向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陳情,指稱系爭工程致彼等所有7號、11號房屋樓板、牆壁漏水,並要求主管機關否准核發使用執照。伊不得已,於96年7月10日與上訴人、許李格簽訂和解書,給付上訴人及許李格2人共11萬元之屋頂防水工程費,同時預付50萬元,並於97年6月19日再預付150萬元,合計預付200萬元,言明於伊完工後結算上訴人及許李格2人實際損害金額。然系爭工程於97年7月間完工後,上訴人及許李格非但未說明損害,亦拒絕伊委請鑑定,伊交付上訴人之款項扣除上訴人及許李格得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376,474元,上訴人就餘款1,623,526元,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領,應返還予伊。爰依和解書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給付1,623,5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付利息之判決(被上訴人在原審請求㈠確認上訴人及許李格對伊之損害鄰房債權於超過11萬元之範圍不存在;㈡上訴人及許李格應共同給付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任一人如為給付,其餘一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623,526元,及自98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請求。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就上訴人提起上訴部分,在本院更正聲明,請求上訴人應給付伊1,623,5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就其敗訴部分未提起上訴)。
參加人主張:系爭工程於96年1月16日開工,同年7月30日向桃園縣政府申報竣工,並於同年8月21日取得使用執照;系爭工程已於96年7月30日因完成全部工程而撤場,現場已無施工,何來造成鄰房損害。有關鄰房屋頂PU防水施作部分,係因施工需要,必須在兩側鄰房屋頂搭設施工鷹架,經與上訴人及許李格協調,彼2人認彼等房屋屋齡老舊,且已發生漏水情況,如被上訴人要搭設鷹架,則被上訴人須於拆除鷹架後,幫彼等施作屋頂PU防水工程;被上訴人答應此條件後,上訴人及許李格便同意被上訴人在彼等房屋屋頂搭設施工鷹架。7號、11號房屋之屋頂漏水情形係在被上訴人搭設鷹架前就已經發生,與系爭工程無關。又上訴人及許李格要求由彼等自行雇工施作屋頂防水工程,並於施工完成後向被上訴人要求支付工程款11萬元。依建築施工慣例,PU防水工程屬責任保固施工,PU防水既已施作完成,若尚有漏水情事發生,上訴人及許李格應向為彼等施作PU防水工程之廠商追究保固責任,不應歸責被上訴人。另建築施工之先後程序為結構體工程、外牆工程、內部裝修,屋頂PU防水工程通常應先將須施作範圍內全面淨空,並將素地清理乾淨始得進行防水工程;被上訴人之裝修工程於96年7月30日已全部完成,依經驗法則回推,於96年4、5月間,被上訴人應已完成外牆粉刷工程,故當時上訴人之屋頂已無架設鷹架,始得以施作屋頂防水工程,並無上訴人所稱架設鷹架致破壞屋頂防水之事,上訴人所提出之照片係進行結構體工程中之照片,與事實不符。上訴人所稱因其房屋三樓屋頂漏水,導致二樓天花板漏水,於建築慣例上並不合理。上訴人房屋一至三樓牆面壁癌與被上訴人之裝潢工程無涉,且被上訴人並未拆除其所有房屋之結構體,上訴人房屋二樓天花板漏水並非因被上訴人施工震動而造成,不應歸責於被上訴人等語。
上訴人則以:伊所有7號房屋及許李格所有11號房屋,因被上訴人施作系爭工程,致屋頂防水功能破壞,故被上訴人同意伊等自行雇工鋪設PU防水工程。然完工後,被上訴人復再行使用伊及許李格房屋屋頂作為施工場所,上開PU防水工程又遭破壞。三方於96年7月10日簽訂和解書,被上訴人於當日交付PU防水工程費用11萬元,被上訴人因知PU防水工程又遭破壞而有滲漏水現象,故同意另行交付50萬元作為修繕費用。伊所有系爭7號房屋除有滲漏水情形外,二、三樓陽台結構亦遭破壞,伊於96年12月間委請訴外人幸虹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幸虹公司)許正忠施作修復,支出工程費用21萬元,被上訴人亦應賠償,然鑑定報告並未計入,上開費用與伊應返還被上訴人之差額應予抵銷。又系爭7號房屋雖係64年間建造完成,惟伊所受損部分不乏新品或近年購置,不同意以10年計算設備折舊云云,資為抗辯。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被上訴人為系爭9號房屋之所有權人,上訴人、許李格分別為鄰屋即7號、9號房屋之所有權人。被上訴人於95至96年間為其所有系爭9號房屋進行系爭工程,於施工期間,上訴人、許李格表示其等所有房屋因系爭工程造成樓板、牆壁漏水等損害,要求被上訴人修復補償。被上訴人於96年7月4日與上訴人、許李格簽訂和解書,給付上訴人及許李格2人屋頂防水工程費合計11萬元;又預付50萬元,並於97年6月19日再預付150萬元,合計預付200萬元予上訴人。
(二)前開事實,業據被上訴人提出和解書為證(見原審卷9頁)。
四、關於上訴人抗辯系爭工程造成其及許李格2人房屋受損害部分:
(一)經查被上訴人主張其與上訴人、許李格,於96年7月10日就施作系爭工程所致本件鄰損事件簽訂和解書,約定:「立和解人張靜怡(以下簡稱甲方)許李格(以下簡稱乙方)與秦劍邦(以下簡稱丙方)茲為因丙方所有桃園縣八德市○○街0號房屋增建,損及兩側甲、乙方所有桃園縣八德市○○街0號、9(應為「11」之誤)號房屋,造成多處樓板、牆壁漏水事,今丙方願與甲、乙方達成和解,其條件如下:一、丙方願為造成甲、乙方所有之房屋樓板、牆壁漏水事,負完全損害賠償責任。二、丙方所有上述房屋之增建工程,現仍在施工中,丙方願先負擔甲、乙方所有上述房屋之屋頂防水PU工程費用共計新台幣壹拾壹萬元整。三、丙方並願預付伍拾萬元整予甲方,以作為甲、乙方所有上述房屋其他損害修復之工程費用,本款項於丙方所有上述房屋之增建工程,全部完工後六個月時,由甲、乙、丙三方結算,餘款再退還丙方。四、為丙方今願與甲、乙方和解之意,甲、乙方亦願於丙方所有上述房屋之增建工程在申領使用執照前,先行向桃園縣政府建管單位撤銷前之陳情。五、本和解書係甲、乙、丙三方合意達成和解,三方均願依上述條件履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民法及有關法令行之。」和解書並載明收到11萬元、50萬元,由上訴人簽名蓋章;另記載97年6月19日再收到150萬元,有和解書可稽(見原審卷9頁)。被上訴人主張其為系爭工程先後交付上訴人11萬元、50萬元及150萬元,合計預付200萬元由上訴人收受之事實,復為上訴人所自認(見原審卷222頁),堪信為真實。上開和解書既載明「因丙方所有…房屋增建,損及兩側甲、乙方所有…房屋,造成多處樓板、牆壁漏水」「丙方並願預交付伍拾萬元予甲方,以作為甲、乙方所有上述房屋其他損害修復之工程費用」等語,足見被上訴人並不否認系爭工程之施作,造成上訴人及許李格之房屋有除屋頂防水設施以外之樓板、牆壁漏水等損害。
(二)次查原審囑託台灣省建築師公會桃園縣辦事處就系爭7號、11號房屋受損害之原因及鄰損數量、修復金額等事項進行鑑定,經該公會99年1月20日(98)台建師桃鑑字第092-8號函檢送鑑定報告書(見原審卷55頁),鑑定意見認:
鑑定現場大部分為水害並無疑義等情,有該公會99年1月19日93618號鑑定報告書可參(見鑑定報告第12頁,外放);參以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許李格所簽訂之和解書載明:上訴人、許李格之房屋因系爭工程受有樓板、牆壁漏水等損害,應由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上開鑑定報告亦認上訴人、許李格之房屋確有多處因水害所造成之損害,則就鑑定報告所載系爭7號、11號房屋因水害所生損害部分,上訴人抗辯係因被上訴人施作系爭工程所致,堪以採信。
五、關於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損害賠償之範圍部分:
(一)上訴人指稱其所有系爭7號房屋因被上訴人施作系爭工程致受有損害,經原審認定上訴人就附表一(甲)部分受損害如下,被上訴人就此未聲明不服:
1.編號一項下之一樓輕鋼架拆除清運、輕鋼架新作(含廚房窗簾盒修復)、全區油漆部分:一樓輕鋼架須全部拆除重作,一樓有全區油漆之必要。
2.編號二項下之二樓和室拉門、天花板、和室地板、衣櫃、梯口原木隔屏(檜木)、噴砂玻璃、TV櫃(原木皮)、矮櫃(原木皮)部分(含木作油漆):上開房屋設備因系爭工程不當而毀損。
3.編號三項下之神明廳龍鳳板、樓梯原木隔屏(檜木)、噴砂玻璃、儲物櫃、新作天花板(含主臥室窗簾盒修復)及
一、二、三樓配線、燈具部分(含木作油漆):此部分之毀損亦屬系爭工程所致之損害。
4.編號四項下之屋頂防水重作、屋頂排水重新施作明管部分:被上訴人應就屋頂防水之損壞負賠償責任。
(二)至關於上訴人指稱其所有系爭7號房屋受有附表一(乙)部分之損害,經查:
1.編號一項下之壁癌處理部分:經查上訴人所有系爭7號房屋為64年5月22日建築完成,為兩造所不爭執,已屬老舊房屋,而發生壁癌之原因甚多,非僅漏、滲水之原因;台灣省建築師公會桃園縣辦事處99年6月24日(98)台建師桃鑑字第092-13號函亦表示:無法判斷壁癌是否由被上訴人進行裝修工程所致等語(見原審卷104頁);上訴人對此並無爭執(見原審卷117頁),故系爭7號房屋之壁癌現象,尚難認為係因系爭工程所致。
2.編號二項下之二樓壁板、梯口原木踏板及編號二項下之三樓雙面隔間、整容鏡、整容鏡框、全區油漆、一、二、三樓配線、開放櫃、廚房廚具換新、一、二、三樓浴室天花板部分:依鑑定報告「九、鑑定分析」所載,此部分並無損壞狀況(見鑑定報告第9-11頁),上訴人指稱此部分受損,為不足採。
3.編號三項下之三樓實木地板、實木房門部分:依鑑定報告「九、鑑定分析」所載,系爭7號房屋三樓雖有實木地板部分油漆磨損及實木房門門片局部雕花毀損情形,惟該油漆磨損無法判別是否浸水引起,另木門變形亦無法判斷是否與水害直接相關,有鑑定報告及台灣省建築師公會桃園辦事處99年6月24日(98)台建師桃鑑字第092-13號函可參(見鑑定報告第10頁、原審卷107頁)。經查被上訴人主張系爭7號房屋為64年5月22日建築完成,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原審卷93頁背面),則於96年間系爭工程施作時,該屋之屋齡已達30餘年,屋內裝潢經多年使用,本即會有相當程度之耗損,復經鑑定報告認上開實木地板油漆磨損、實木房門門片變形無法直接認定與水害有關,被上訴人主張此部分損害與系爭工程無關等語,堪以採信。
(三)關於上訴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部分:
1.按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215條定有明文。又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就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方屬必要費用。
2.經查上訴人所有系爭7號房屋因系爭工程受有如附表一(甲)部分所示之損害,已如前述,依行政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八六)財字第52053號令頒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示,房屋附屬設備之其他設備耐用年數為10年。又因本件上訴人就其所有房屋所為修繕係於96年間施作,依當時適用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耐用年數為10年者,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206;另依98年5月27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54條第3項規定,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成本10分之1為合度。上訴人所有7號房屋於64年間即已建造完成,其上開房屋設備迄因房屋漏水受損時已使用超過10年,經折舊後之殘值應依成本10分之1計算。依此計算,系爭7號房屋之附屬設備因受損更新所支出之材料必要費用計為611,570元(23,610元〈輕鋼架新作,含廚房窗簾盒修復〉+17,680元〈全區油漆〉+230,180元〈和室拉門〉+36,900元〈天花板〉+30,800元〈和室地板〉+11,400元〈衣櫃〉+2,470元〈二樓噴砂玻璃〉+62,000元〈TV櫃〉+34,100元〈矮櫃〉+6,840元〈神明廳龍鳳板〉+900元〈三樓原木隔屏〉+2,600元〈三樓噴砂玻璃〉+2,250元〈儲物櫃〉+22,250元〈三樓新作天花板,含主臥室窗簾盒修復〉+92,750元〈一、二、三樓配線〉+34,840元〈一、二、三樓燈具〉=611,570元),經扣除折舊後,其損害金額應為61,157元(611,570元×1/10=61,157元),加計工資236,550元(即輕鋼架拆除清運3,500元,二、三樓全區拆除清運7,000元、二樓梯口原木隔屏打磨油漆12,000元及防水抓漏214,050元),合計為297,707元。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之金額為297,707元。
3.至上訴人雖辯稱原審以10年計算其房屋設備折舊之殘值過低有所不當,其房屋設備受損項目不乏新品或近年購置者,惟其就此並未舉證證明,所辯為不足採。另雖上訴人抗辯其曾委請幸虹公司施作二樓後陽台隔戶牆,含料3萬元,及三樓前陽台舊剔除及施作,含料18萬元,共計花費21萬元,被上訴人應予賠償云云,並提出幸虹公司之報價單為證(見原審卷148頁)。惟查上訴人早於97年8月13日即透過李明煜寄發郵局存證信函給被上訴人,請求鄰損之修繕賠償,並附具估驗請款單(見原審卷15-17頁);倘有幸虹公司施作之上開工程項目,上訴人何以未一併提出?雖上訴人聲請證人游鴻朋於101年7月19日到場證稱,幸虹公司有施作上開工作項目,價格伊不知道,伊只是負責監工;係因房屋會漏水,磁磚剝落而施作;漏水、磁磚剝落的原因,是屋主跟伊說是隔壁施工影響的;好像五年前施工等語(見本院卷81-82頁)。經查游鴻朋既證稱價格伊不知道,則上訴人有無付款即屬不明;且所證稱房屋漏水、磁磚剝落的原因,是屋主跟伊說是隔壁施工影響的云云,即非屬證人游鴻朋本人之見聞,不得據為有利上訴人之證明。另上訴人所提出幸虹公司之報價單,所載日期為99年11月3日,既係事後出具,則何以僅係出具報價單,而非付款收據?雖李明煜證稱伊係付現金給工頭,惟其亦稱係95或96年付錢(見本院卷83頁),則如前所述,李明煜既早於97年8月13日即寄發郵局存證信函給被上訴人,請求鄰損之修繕賠償,則何以未提出委請幸虹公司施作之支出,上訴人辯稱其有因系爭工程造成之房屋損害支付幸虹公司21萬元云云,難信為真實。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應再賠償伊21萬元,應屬無據。
六、關於許李格所有系爭11號房屋受損部分:許李格指稱其所有系爭11號房屋因被上訴人施作系爭工程致受損害,經原審認定附表二(甲)部分編號一項下之頂樓PU防水工程與系爭工程有關,編號二項下之三樓歐化天花板、全區油漆部分,亦應由被上訴人負責;並認定房屋附屬設備因受損更新所支出之材料必要費用為59,970元(37,020元〈歐化天花板〉+22,950本院〈油漆〉=59,970元),依耐用年數10年扣除折舊後,其損害金額應為5,997元(59,970元×1/10=5,997元),加計頂樓PU防水工程72,770元,合計為78,767元。許李格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之金額為78,767元,被上訴人就此未聲明不服。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及許李格因被上訴人施作系爭工程致受損害,所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7號、11號房屋設備所受損害金額合計為376,474元(計算式:297,707元+78,767元=376,474元)。又被上訴人因本件鄰損事件,除給付上訴人屋頂防水PU工程費用11萬元外,另預付上訴人200萬元供作損害賠償之擔保,並約定在系爭工程全部完工後六個月,進行結算,餘款退還被上訴人,有和解書可憑,業如前述(詳「四」之「(一)」);上訴人及許李格所得向被上訴人請求賠償之金額合計為376,474元,已如前述,上訴人自應於扣除上開賠償金額後,將餘款1,623,526元返還被上訴人。
從而被上訴人依兩造所訂和解書之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1,623,5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審就被上訴人上開請求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八、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張靜女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垂福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桃園縣八德市○○街0號 │├──────────────────────────────────────────────┤│、與水害有關: │├──┬──────────┬──────────────┬──────┬──────────┤│項目│工程項目(原項目) │工程項目(現況鑑定後) │金額 │備註 │├──┼──────────┼──────────────┼──────┼──────────┤│一 │1樓 │ │ │ │├──┼──────────┼──────────────┼──────┼──────────┤│ 1│輕鋼架拆除清運 │輕鋼架拆除清運 │3,500元 │不須扣除折舊 │├──┼──────────┼──────────────┼──────┼──────────┤│ 2│輕鋼架新作 │輕鋼架新作(含廚房窗簾盒修復│23,610元 │須扣除折舊 ││ │ │) │ │ │├──┼──────────┼──────────────┼──────┼──────────┤│ 3│全區油漆 │全區油漆 │17,680元 │須扣除折舊 │├──┼──────────┼──────────────┼──────┼──────────┤│二 │2樓 │ │ │須扣除折舊 │├──┼──────────┼──────────────┼──────┼──────────┤│ 1│和室拉門(檜木) │檜木和式拉門重作 │230,180元 │須扣除折舊 │├──┼──────────┼──────────────┼──────┼──────────┤│ 2│天花板 │天花板木作貼壁紙 │36,900元 │須扣除折舊 │├──┼──────────┼──────────────┼──────┼──────────┤│ 3│和室地板 │和室地板 │30,800元 │須扣除折舊 │├──┼──────────┼──────────────┼──────┼──────────┤│ 4│衣櫃 │衣櫃僅門片損壞 │11,400元 │須扣除折舊 │├──┼──────────┼──────────────┼──────┼──────────┤│ 5│梯口原木隔屏(檜木)│梯口原木隔屏(重新打磨油漆)│12,000元 │不須扣除折舊 │├──┼──────────┼──────────────┼──────┼──────────┤│ 6│噴砂玻璃 │更換13片(29*43㎝) │2,470元 │須扣除折舊 │├──┼──────────┼──────────────┼──────┼──────────┤│ 7│2F全區拆除清運 │2F全區拆除清運 │3,500元 │不須扣除折舊 │├──┼──────────┼──────────────┼──────┼──────────┤│ 8│TV櫃(原木皮) │木皮TV櫃僅下方矮櫃損壞 │62,000元 │須扣除折舊 │├──┼──────────┼──────────────┼──────┼──────────┤│ 9│矮櫃(原木皮) │木皮矮櫃 │34,100元 │須扣除折舊 │├──┼──────────┼──────────────┼──────┼──────────┤│三 │3樓 │ │ │ │├──┼──────────┼──────────────┼──────┼──────────┤│ 1│神明廳龍鳳板 │神明廳龍鳳板 │6,840元 │須扣除折舊 │├──┼──────────┼──────────────┼──────┼──────────┤│ 2│樓梯原木隔屏(檜木)│木皮剝落重貼 │900元 │須扣除折舊 │├──┼──────────┼──────────────┼──────┼──────────┤│ 3│噴砂玻璃 │噴砂玻璃 │2,600元 │須扣除折舊 │├──┼──────────┼──────────────┼──────┼──────────┤│ 4│儲物櫃 │神明廳儲物櫃,僅上部門片損壞│2,250元 │須扣除折舊 │├──┼──────────┼──────────────┼──────┼──────────┤│ 5│新作天花板 │新作天花板(僅主臥室部分) │19,000元 │須扣除折舊 ││ │ ├──────────────┼──────┼──────────┤│ │ │主臥室窗簾盒修復 │3,250元 │須扣除折舊 │├──┼──────────┼──────────────┼──────┼──────────┤│ 6│全區清運拆除 │全區清運拆除 │3,500元 │不須扣除折舊 │├──┼──────────┼──────────────┼──────┼──────────┤│ 6│1、2、3樓配線 │1、2、3樓配線 │92,750元 │須扣除折舊 │├──┼──────────┼──────────────┼──────┼──────────┤│ 7│1、2、3樓燈具 │3樓貓眼燈 │5,400元 │須扣除折舊 ││ │ ├──────────────┼──────┼──────────┤│ │ │3樓五燈和式吸頂燈 │6,300元 │須扣除折舊 ││ │ ├──────────────┼──────┼──────────┤│ │ │2樓崁頂PL燈 │12,000元 │須扣除折舊 ││ │ ├──────────────┼──────┼──────────┤│ │ │2樓崁頂日光燈40W*4 │10,500元 │須扣除折舊 ││ │ ├──────────────┼──────┼──────────┤│ │ │2樓崁頂白熾燈 │640元 │須扣除折舊 │├──┼──────────┼──────────────┼──────┼──────────┤│ 8 │1、2、3樓防水抓漏 │屋頂防水重作 │204,050元 │不須扣除折舊 ││ │ ├──────────────┼──────┼──────────┤│ │ │屋頂排水重新施作明管 │10,000元 │不須扣除折舊 │├──┴──────────┴──────────────┴──────┴──────────┤│、與水害無關: │├──┬──────────┬───────────────┬─────┬──────────┤│項目│工程項目(原項目) │工程項目(現況鑑定後) │金額 │ │├──┼──────────┼───────────────┼─────┼──────────┤│一 │1樓 │ │ │ │├──┼──────────┼───────────────┼─────┼──────────┤│ 1│壁癌處理 │壁癌處理 │ │本鑑定無法判斷壁癌是││ │ │ │ │否由原告進行裝修工程││ │ │ │ │所致。 │├──┼──────────┼───────────────┼─────┼──────────┤│二 │2樓 │ │ │ │├──┼──────────┼───────────────┼─────┼──────────┤│ 1│壁板 │現況無損壞 │ │ │├──┼──────────┼───────────────┼─────┼──────────┤│ 2│梯口原木踏板 │現況無損壞 │ │ │├──┼──────────┼───────────────┼─────┼──────────┤│ 3│壁面油漆 │現況為貼壁紙且無損壞 │ │ │├──┼──────────┼───────────────┼─────┼──────────┤│三 │3樓 │ │ │ │├──┼──────────┼───────────────┼─────┼──────────┤│ 1│雙面隔間 │現況無損壞 │ │ │├──┼──────────┼───────────────┼─────┼──────────┤│ 2│實木房門 │主臥室房門25*25㎝部分雕花損壞 │ │木門變形,無法判斷是││ │ │ │ │否與水害直接相關。 │├──┼──────────┼───────────────┼─────┼──────────┤│ 3│實木地板 │部分油漆磨損 │ │無法判別是否浸水引起│├──┼──────────┼───────────────┼─────┼──────────┤│ 4│整容鏡 │現況無損壞 │ │ │├──┼──────────┼───────────────┼─────┼──────────┤│ 5│整容鏡框 │現況無損壞 │ │ │├──┼──────────┼───────────────┼─────┼──────────┤│ 6│全區油漆 │現況無損壞 │ │ │├──┼──────────┼───────────────┼─────┼──────────┤│ 7│書房開放櫃 │現況無損壞 │ │ │├──┼──────────┼───────────────┼─────┼──────────┤│ 8│廚房廚具換新 │現況無損壞 │ │ │├──┼──────────┼───────────────┼─────┼──────────┤│ 9│1、2、3樓浴室天花板 │現況無損壞 │ │ │└──┴──────────┴───────────────┴─────┴──────────┘┌──────────────────────────────────────────────┐│附表二:桃園縣八德市○○街00號 │├──────────────────────────────────────────────┤│、與水害有關: │├──┬──────────┬──────────────┬──────┬──────────┤│項目│工程項目(原項目) │工程項目(現況鑑定後) │金額 │備註 │├──┼──────────┼──────────────┼──────┼──────────┤│一 │ │ │ │ │├──┼──────────┼──────────────┼──────┼──────────┤│ 1│頂樓PU防水工程 │頂樓地坪PU防水工程 │49,280元 │不須扣除折舊 ││ │ ├──────────────┼──────┼──────────┤│ │ │屋頂排水重新施作明管 │10,000元 │不須扣除折舊 ││ │ ├──────────────┼──────┼──────────┤│ │ │頂樓女兒牆PU防水工程 │13,490元 │不須扣除折舊 │├──┼──────────┼──────────────┼──────┼──────────┤│二 │3樓 │ │ │ │├──┼──────────┼──────────────┼──────┼──────────┤│ 1│歐化天花板 │臥室線板損壞修復 │3,840元 │須扣除折舊 ││ │ ├──────────────┼──────┼──────────┤│ │ │更衣室線板損壞修復 │2,580元 │須扣除折舊 ││ │ ├──────────────┼──────┼──────────┤│ │ │更衣室天花板損壞修復 │30,600元 │須扣除折舊 │├──┼──────────┼──────────────┼──────┼──────────┤│ 2│全區油漆(油性平光)│全區油漆(油性平光) │22,950元 │須扣除折舊 │├──┴──────────┴──────────────┴──────┴──────────┤│貳、與水害無關: │├──┬──────────┬──────────────┬──────┬──────────┤│項目│工程項目(原項目) │工程項目(現況鑑定後) │金額 │備註 │├──┼──────────┼──────────────┼──────┼──────────┤│一 │ │ │ │ │├──┼──────────┼──────────────┼──────┼──────────┤│ 1│3樓牆壁剔除 │3樓牆壁剔除 │ │與水害無直接關係。 │├──┼──────────┼──────────────┼──────┼──────────┤│ 2│3樓牆壁粗底及粉光 │3樓牆壁粗底及粉光 │ │與水害無直接關係。 │├──┼──────────┼──────────────┼──────┼──────────┤│ 3│2樓、3樓壁地磚 │2 樓、3 樓壁地磚(僅廁所,含│ │與水害無直接關係。 ││ │ │工資及損耗) │ │ │├──┼──────────┼──────────────┼──────┼──────────┤│ 4│頂樓水電 │頂樓水電現況無損害 │ │ │├──┼──────────┼──────────────┼──────┼──────────┤│ 5│3樓廁所及客廳水電 │3樓廁所及客廳水電現況無損壞 │ │ │├──┼──────────┼──────────────┼──────┼──────────┤│ 6│2 樓、3 樓衛浴設備拆│2 樓、3 樓衛浴設備拆除及安裝│ │ ││ │除及安裝 │現況無損害 │ │ │├──┼──────────┼──────────────┼──────┼──────────┤│ 7│3樓廁所門前牆壁壁癌 │壁癌處理 │ │無法判斷壁癌是否由鄰││ │ │ │ │房水害所致。 │├──┼──────────┼──────────────┼──────┼──────────┤│ 8│1樓廚房樓板龜裂防水 │1 樓廚房樓板龜裂防水(廚房+ │ │無法判斷壁癌是否由鄰││ │ │廚房旁邊的走道) │ │房水害所致。 │├──┼──────────┼──────────────┼──────┼──────────┤│ 9│牆壁拆除、清潔 │運棄及清潔 │ │ │├──┼──────────┼──────────────┼──────┼──────────┤│二 │1樓 │ │ │ │├──┼──────────┼──────────────┼──────┼──────────┤│ 1│全區油漆(油性平光)│全區油漆(油性平光) │ │無法判斷壁癌是否由鄰││ │ │ │ │房水害所致。 │├──┼──────────┼──────────────┼──────┼──────────┤│ 2│壁癌處理 │壁癌處理 │ │無法判斷壁癌是否由鄰││ │ │ │ │房水害所致。 │├──┼──────────┼──────────────┼──────┼──────────┤│ 3│後庭院遮雨棚 │後庭院遮雨棚現況已整修完成 │ │ │├──┼──────────┼──────────────┼──────┼──────────┤│ 4│實木地板 │未見損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