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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上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84號上訴 人 許木良被上訴人 顏王清雪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債之數額等,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100年度上字第84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內:①第1頁第22行中書為148,500者應更正為1,485,000,②第1頁第21行、第2頁倒數第1行,第3頁第3、7、8行,第6頁第15行中書為189萬3,984元者均應更正為189萬3,934元,③第1頁第22行、第3頁第4行、第6頁第16行、20行中書為1,893,984者均應更正為1,893,934,④第6頁第20行中書為25萬1,048元、251,048者均應更正為25萬0998元、250,998。

理 由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法 官 林玉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月琴

裁判案由:確認債之數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