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947號上 訴 人 蘇柏齡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 律師被 上訴人 富邦財務(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家寶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 律師複 代理人 滕澤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保證債務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5月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法 官 石有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