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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上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99號上 訴 人 徐琬茜法定代理人 陳彩雲被 上訴人 徐維曼

徐薇婷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蘇麗如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房屋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徐琬茜為上訴人徐坤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徐坤山已於民國(下同)100年2月14日死亡,徐琬茜為其法定繼承人,徐琬茜之法定代理人為陳彩雲,此有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戶役政等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頁、第38頁至第40頁、第47至48頁)。茲因徐坤山之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徐琬茜為徐坤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王漢章法 官 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