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108號抗 告 人 劉讓先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袁韻璧、劉季倫間返還占有物再審之訴事件, 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本院100年度再易字第10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 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郭松濤法 官 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