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110號再審原告 何聰雄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4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叁萬柒仟元,應徵裁判費壹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