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121號再審原告 李林玉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大觀書社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48,400元(以系爭土地原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900元×占有面積116平方公尺計算),應徵裁判費18,57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劉勝吉法 官 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