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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再易字第 27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再易字第27號再審 原告 高杏瑛訴訟代理人 周燕雲再審 被告 比佛利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歐梓慶訴訟代理人 孫劍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本院99年度再易字第16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於100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再審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范心影,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歐梓慶,有100 年度再審被告籌備會議紀錄及新北市萬里區公所函文可憑(見本院卷第84-1至85頁),經其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84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再審原告主張:兩造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4號、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790號(以下稱上易字第 790號)等確定判決命伊應給付再審被告新臺幣(下同)15萬5,000元,伊遂對之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99年度再易字第 4號、99年度再易字第112號(以下稱再易112號)及99年度再易字第 166號確定判決(以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伊再審之訴,惟依比佛利山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伊實已有溢繳管理費,再審被告並無權利請求伊給付管理費,且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 3小段2445建號建物登記謄本(以下稱系爭建物謄本)、訴外人陳孟博戶口名簿(以下稱系爭戶口名簿)、伊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 986號閱覽帳簿等事件之補充理由狀㈡(以下稱系爭補充理由狀)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信義稽徵所100年9月23日北區國稅信義三字第1000001279號函(以下稱信義稽徵所函)等未經原確定判決斟酌之證物,而系爭戶口名簿為伊於再審被告100年7月16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後始發現之證物,均可證再審被告於94年間進行社區水管汰換工程,要求社區住戶分攤費用各10萬元之決議,並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倘經斟酌上開證物,伊自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等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求為廢棄原確定判決,准予再審之判決。

三、再審被告則以:再審原告所提之各項證物,或為原確定判決確定後始存在之證物,或為前訴訟程序中已存在、再審原告已知悉並已提出之證物,並經確定判決詳論,倘經斟酌,無從使再審原告獲較有利益之裁判,無法推翻原確定判決所確認之事實,均顯非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13款規定所稱之未經斟酌之證物,再審原告所提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再審之訴駁回。

四、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得對確定之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自明。又所謂「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係指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致未經斟酌,現始知之,或雖知有此而不能使用,現始得使用者而言。若在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尚未存在之證物,即無所謂發現或得使用新證物可言。本件再審原告主張發現之新證物其中系爭建物謄本為民國100 年10月14日所列印(見本院卷第76頁)、系爭補充理由狀為再審原告於100年10月 3日所出具(見本院卷第78-79頁)、信義稽徵所函為100年9月23日發文(見本院卷第83頁),而原確定判決為不經言詞辯論而於100年2月25日裁判,是前開證物均係原確定判決為裁判前尚未存在之證物,即無所謂發現或得使用新證物可言。再原確定判決以本院再易字第 112號確定判決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 1項第1款、第10款、第497條規定之再審事由而駁回再審原告對再易字第112號確定判決所提之再審之訴,並未再開上易字第 790號之前訴訟程序,再審原告提出系爭戶口名簿以證,再審被告串通冒充陳孟博長子陳振華將虛偽不實之汰換全部社區水管費540萬元嫁禍於年邁陳孟博一節,仍不能推翻原確定判決認定再易字第112號確定判決無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10款、第 497條規定之再審事由之事實,是該證據如經斟酌,再審原告仍不能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自非前開條文所謂之新證物,揆諸前開說明,再審原告據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即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再審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對本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

七、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徐福晉法 官 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