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38號再審原告 蔡芝妮再審原告與李景琦間損害賠償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