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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再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20號再審原告 茂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陳素娥送達代收人 盧仲昱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3萬5,592元,應徵裁判費7萬3,374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張靜女法 官 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采廷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