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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再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8號再 審 原告 偕何秀香訴訟代理人 偕 學 偉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林明穱等間請求返還財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本院96年度上字第1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0萬元,應徵裁判費2萬5,260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2萬4,26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張靜女法 官 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采廷

裁判案由:返還財產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