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再易字第8號再 審 原告 李昭慧
3號3樓呂榮達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4,302元,應徵裁判費1萬7,68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本院已於民國100年9月22日裁定命再審原告呂榮達補繳再審裁判費1萬7,686元,如再審原告呂榮達、李昭慧其中任一人補繳,即生補正效力),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賴劍毅法 官 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