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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勞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高淑娥代 理 人 丁穩勝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簡陳清雲即聚龍軒古早味飲食世界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簡陳清雲即聚龍軒古早味飲食世界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4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54號),聲請人前經原法院以99年度救字第6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有該裁定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審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聲請人不服原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54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自無重複准許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陳秀貞法 官 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