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更㈡字第8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治峯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林麗芬律師上 訴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
鄧依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法定代理人「黃治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治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吳光釗法 官 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