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165號上 訴 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絹訴訟代理人 鄭智元律師
周信亨律師陳敬暐律師被 上訴 人 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長榮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寶水訴訟代理人 李蒨蔚律師
吳明璋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6月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兩造陳報系爭2 份標前協議書是由何人所擬定,第6、7條約定之文字不同,解釋上是否有相異之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法 官 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