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165號上 訴 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絹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陸佰零壹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法 官 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