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138號上訴人即附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李家慶律師梅芳琪律師蔡佳君律師被上訴人即 旭盛營造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陳金塗訴訟代理人 曾威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保留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7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翁昭蓉法 官 汪智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