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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建上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45號被上訴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吳詩敏律師蘇昭綺律師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間履約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王央城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王央城,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裁定命王央城以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身分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法 官 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鄒賢英

裁判案由:履約爭議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