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巍昌兄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峰立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治峰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5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陳麗玲法 官 林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