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64號上 訴 人 林承祺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林承祺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複 代理 人 林慈政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被 上訴 人 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2月14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法 官 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