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98號上 訴 人 同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賢被 上訴人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上列當事人間物價調整補貼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本院100年度建上字第9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本院卷第73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張松鈞法 官 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