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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建上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98號上 訴 人 同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賢被上訴人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上列當事人間物價調整補貼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本院100年度建上字第9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本院卷第76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張松鈞法 官 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1-30